前言:
我们知道,在找工作时,面试者都会询问学历。假如学历造假,用人单位发现后是否有权解雇呢?
案例分析:
孙俪(化名)在2006年入职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年6月,公司向孙俪发送了书面警告处分,理由是孙俪擅自删除工作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
15年10月,公司再一次向孙俪发送了书面警告处分,理由是孙俪交接工作怠慢,涉及欺诈。
15年12月,该公司到某理工学院查询孙俪的学籍状况。该学员回复:查无此人。
遂该公司下达了《书面警告记录》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孙俪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孙俪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延伸:
一审判决,孙俪伪造毕业证书应聘,违反了公序良俗,劳动合同订立无效,判公司解雇合法。
孙俪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唐焉劳动合同理由有二,其一是孙俪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第一个解雇理由不成立。
其二,关于孙俪存在学历欺诈的问题。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应聘、签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交代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并无特别要求时,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该职位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且不能证明其是由于孙俪提供了大专学历才与孙俪签订了劳动合同。孙俪在应聘时虽有违诚信,提供了虚假学历,但该公司的员工守则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所以不能认定孙俪违反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
最终,中院判令公司支付孙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仟律网律师总结:
关于此案,是比较有争议的,你支持哪一种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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