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汪康夫现年78岁,曾在江西省莲花县沁水小学任教。 1966年,年仅24岁的他被判“强奸犯”,接受了近十年的劳动改革。
自1978年以来,他一直在撰写申诉书。他曾经指表示说:“我已经是鼻子被埋进黄土的人了”,但是到目前为止,案件没有进展。怎么回事?一起和仟律网小编来看看吧!
案例详细信息:
1966年10月,莲花县法院裁定,汪康夫强奸了两名女学生,猥亵了十名女学生,并判处其10年徒刑。他对判决提出上诉,同年年底,吉安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法院对汪康夫定罪的重要依据是秦水小学社会教育工作队于1966年5月25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自1964年以来,汪康夫一直采用以下方法:治疗疾病,与学生单独交谈,指导家庭作业,买票看剧院,教女学生游泳,带女学生上山砍竹子等,对女学生实施猥亵。
汪康夫认为,法院仅根据工作组的三份调查报告对他定罪,没有受害者的证词和医院检查,这是完全不公正的案件。在他从监狱释放后,他联系了当年的“受害”女学生,所有女学生都否认了强奸和猥亵的事实。
据公开报道,多年来,汪康夫收到了三份针对该投诉的回复。
1986年,吉安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吉安区检察院联合提出调查报告。结论是:“被发现是无辜的,依据被拒绝,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很难确定强奸罪。原来的裁决被撤销并得到更正。”
然而,1987年,汪康夫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状后,仍然被驳回,理由是汪康夫提供的受害人信是串通取得的,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另一次是在1999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给凭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移交书中写道,汪康夫的强奸案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受害人的指控,笔录或陈述。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以与1987年相同的答复驳回了该申诉。
今年5月,汪康夫收到了他的第三份答复,江西省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复审。但是,两个月后,江西省检察院以无法取回原件为由中止了审查。
据媒体报道,负责此案的江西省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最高检察官要求“回应群众的来信”,因此接受了王汪康夫的申诉。但是,在去莲花县人民法院取回档案时,发现该案卷已于2016年移交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中止了审查,理由是“该案卷不能检索到。
根据汪康夫的日记,8月26日,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他,无法取回文件的原因是文件负责人病了,无法打开保险箱。他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这是一个借口。”
王康夫的心脏也不是很好,他每天都要吃药入睡。他想,如果有一天他死于心脏病,他会在死前告诉儿子,让儿子继续替自己伸冤:“这就是我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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