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除了自己做视频经营账号的“媒体人”,很多观众在看的“心痒痒”时也会自己动手剪辑一些视频发到网上。他们在剪辑视频时,会因为剪辑需要而用一些他人的声音做视频素材,他们认为这只是小事,用用声音而已,而且他们发到网上本就是给人听得,自己只是将其作为自己的视频素材用罢了,没什么大不了的,可是真的是这样吗?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的作为了一编,并在第四编的第四章中对声音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声音的类型涉及哪些?未经他人授权擅自录制,窃取并剪辑他人的声音是否构成侵权?
声音类型类似于肖像权。除了个人声音外,声音还涉及集体声音。例如,对口相声联欢会主持人,甚至合唱都可能会涉及到声音权。
同样,声音的类型还涉及到新闻报道、表现性的声音。
声音同样具有声音的卢志权和使用权、公开权以及许可使用权。
关于声音权的享有,在此要提醒一下大家,除了满足合理的使用条件,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可擅自录制、窃取和剪辑他人的声音。
对于声音权的享有,仟律网小编在此要提醒大家一下,除非获得他人许可,否则不能录制、窃取、剪辑他人的声音。当然,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是被允许使用的。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护声音权的人格属性,特别是保护精神利益,严禁歪曲或剪辑他人的声音,来损害他人的声音和外在形象。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有不少的声音、影像剪辑软件,部分软件会涉及到编辑他人的声音,对他人进行丑化和侮辱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会涉及到侵犯他人声音权,严重的还会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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