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作者享有的权力,劳作法第3条第一款规则:“劳作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挑选工作的权力、取得劳作报酬的权力、休息度假的权力、取得劳作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接受工作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力、提请劳作争议处理的权力以及法令规则的其他劳作权力。”
在其他劳作法令中,也有一些劳作者享有权力的规则,归纳起来包括:劳作者依法安排和参加工会的权力;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在劳作过程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指控的权力;劳作中遇有紧急情况时采取避险的权力;对违反劳作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等。
关于劳作者应当实行的责任,劳作法第3条第二款规则:“劳作者应当完结劳作使命,提高工作技能,执行劳作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作纪律和工作道德。”
在其他劳作法令中,也有一些劳作者应当实行责任的规则,归纳起来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劳作者应当如实奉告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作者应当全面实行劳作合同;依法依约保守单位的商业和工作秘密;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劳作者在免除劳作合同后应当完结工作交代等。
劳作者的权力和责任是彼此对应的,劳作者既是权力的享受者,又是责任的实行者。劳作者在享受权力时,不能忘掉实行责任,自觉实行责任也是保护劳作者权益的根底,也有利于保护劳作者本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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