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黄昏恋算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了,在越来越多的孩子外出工作的当代社会,孤寡老人独自在家是很寂寞的,有人作伴生活会好些。但有些老人被“爱情”迷了眼,很容易做出一些平时万万想不到的事情。
朱叔叔和张阿姨都离婚了,两个人都有一个儿子。 2015年,两人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健康状况不佳的朱叔叔与张阿姨及其儿子一起住在南京。张阿姨以前是医务人员。对朱叔叔照顾有加,还承担了他的医疗和伙食费用。
由于这三个人住的房子很小,张大妈的儿子小张决定买房子,搬出来自己住。张阿姨说,朱叔叔得知小张要买房的意思后主动提出要帮助小张买房,后来共付了1769673.5元作为购房款。
2018年初,朱叔叔暂时结束了与张阿姨的同居生活,因病重返厦门,由亲生儿子小朱照顾。张阿姨曾经说过她愿意去厦门照顾朱叔叔,但朱叔叔不同意说回南京后再让她照顾。
可万万没想到,朱叔叔于2019年2月1日去世。之后小朱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归还父亲以前为他支付的170万购房款。
小朱认为,父亲借钱给小张买房,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他有权要求小张返还欠款。
小张说,朱叔叔在情感上非常孤独,在母亲和自己的陪伴下他的身体和精神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朱叔叔也因此自愿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赠给他。两者之间是赠与关系。
张阿姨说,朱叔叔曾经表示过要和他们住在一起,朱大叔回厦门后并没有提起让母子俩还钱的话,所以朱大叔的行为是自愿赠与。
审判期间,小张邀请证人小玉出庭作证。小玉是银行职员。自2012年以来,朱叔叔一直从他那里购买理财产品。
2015年10月,朱叔叔的一笔100万的理财要到期。朱叔叔说,这笔理财款到期后,他将为小张买房。小玉还说,朱叔叔告诉他,两个人在一起的生活费用是由张大妈支付的,找她等同于找一个保姆。但是,小朱不同意小玉的证词。
最终,法院认为,小张提供的证人证词不能直接证明朱叔叔有明确意图将钱赠与他,因此应退还垫付的购房款。
2019年11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小张退还小朱的预付款176,9673.5元。小张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小张邀请了另外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三人都说,朱叔叔曾公开表示愿意为小张买房买单,还曾多次表示小张是他的“小儿子”。
但是,小朱对第二审三名证人的身份和证词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并说父亲和张阿姨相处得不太融洽。根据短信记录,两者之间显然存在冲突。同时,张阿姨还在一审时反复声明朱叔叔把她当成保姆,看不起她,所以她决定不嫁给朱叔叔。
最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的主张,因此驳回了小张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父母出钱给孩子买房,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
父母给孩子出钱在其婚后买房,如果这笔钱款不是赠与,那就必须表达明确的借贷意思。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孩子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款为由要求归还。如果孩子主张这笔钱是赠与,则应遵循由谁主张谁拿出证据的原则,父母承担购买钱款为借款的举证责任。父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性质导致其不清楚的,父母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仟律网小编建议,如果父母出钱给子女结婚后买房,若这笔钱款不是赠与,他们就必须表达明确的贷款协议并保留相关的贷款凭证。贷款协议应该有孩子及其配偶的签名。如果没有事先准备的贷款协议,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仅凭付款记录并不能有效地认定出资款为借贷。此外,在出资时还没有签署贷款协议,在孩子婚姻破裂时重新签署了贷款协议,时存在一定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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