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些古老的传统是男孩才是家族延续香火的根本,也因此导致很多人重男轻女。虽然现在男女平等,也有很多人在逐渐转变和摒弃这种不对的想法,但还是有很多人深受影响,不惜手段也要得到一个儿子,湖南长沙就有这么一名男子,为了生儿子不惜花费千万元找人代孕,借腹生子。
彭某和陈某在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夫妻关系融洽。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彭总觉得自己还差点什么,一直就想生个儿子。
2012年,彭某遇到了一个叫曾某的年轻女子。经过协商,彭某和曾某就代孕生子一事达成口头约定。
不久,两人共同准备在国外进行试管婴儿手术。 彭某负责提供了精子,然后从外国卵库中选择一个高质量的卵子来合成受精卵并将其植入曾某的腹部。经过几次试验,曾某成功怀孕,几个月后她在长沙生下了双胞胎男孩。
自从双方达成代孕协议以来,彭某隐瞒了妻子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给曾某汇款总计1100万元。
2016年,彭某还向曾某出具了《条据》,上面写着:我愿意将我给予或者借支给曾某的1100万元用于我儿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儿子由曾某抚养我永不反悔。如果我的妻子提出异议,这笔钱将作为我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这是出于我的个人意愿。
陈某知道此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彭先生向曾先生支付的1100万元无效;并责令曾某归还110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某向被告人曾某支付的1100万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被告曾某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1100万元归还给陈某。二审后,法院维持原判。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未约定财产形式的,则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为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存续、安全的体现,确保夫妻财产成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我国法律允许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受众为 " 夫妇 ",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彭某、曾某的行为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彭某和曾某共同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以及彭某向曾某支付巨额财产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道德原则,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彭某给曾某的给付行为无效,曾某因将此次获得的钱财全额返还。
仟律网小编认为是男是女都是自己的孩子,性别其实没那么重要,为了有个儿子而找人代孕的行为实在不可取,即便是法律上也是不支持这种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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