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一、军人离婚主要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重点理解:什么是“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离婚里面的“重大过错”跟普通公民离婚中的“重大过错”是一致的,里面容易混淆的点:
“与他人同居”,和“出轨”有本质区别。
与他人同居,是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一般至少持续两三个月以上。偶发的出轨、嫖娼等都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三、军婚离婚的特殊程序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必须经过军内的调解程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到法院起诉。
2、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提出离婚的。军队“视情进行调解”,“可商请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经调解,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就可以办离婚。
3、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地方人员提出离婚的。不用军队调解,军队可以直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四、划重点:只要军队不同意离婚,军嫂就无法离婚吗?
这是误会。虽然我国法律对军婚实施特别保护,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军人存在前面讲的“重大过错”,那么不管军队是否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嫂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法院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如果确实存在,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五、现役军人的定义。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六、军婚离婚的法院管辖权。
也就是哪个法院可以受理军婚离婚的案件?分两种情形: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只能由军队法院受理。
2、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无论哪一方主动向法院起诉,地方法院都有权受理,不用到军队法院起诉。
七、军婚离婚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即:
复员费÷(70-入伍年龄)X婚龄=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类似,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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