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请:
2012年1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拟征收廖某先所在区域的土地进行开发。2014年4月30日,为落实该项目发布了搬迁公告,要求各被拆迁人在6月20日之前完成搬迁。
然而,由于廖某先没有达成协议在安置补偿,征收方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而廖某先准备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4月2日,2015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廖某先到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其声称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管理2号院,并与廖某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诉请廖某先支付房屋使用费,搬离并腾空2号北小院。尚在租期的房屋,没有违约事项,究竟有何合同纠纷要求廖某先需要以腾退房屋为代价。
案件分析:
通过政府信息的公开,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发改委、房管局,还是征地办,都不知道拆迁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行为的合法性不言而喻。然而,此案也有波折。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我在回复中都对问题保持沉默,并反复强调廖某先和房屋所有人,而不是房屋所有人,与拆迁行政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
最终廖某先不但没有因为屡屡的败诉而有所 损失,反而还获得了三套房屋外加百万余元的补偿。综合这个案件我们关注的主要是腾退的合法性。
法律上没有“腾退”的法律概念。换句话说,它实际上是从拆迁中衍生出来的,似乎与房屋的征用是一样的。实际上,它是一种减少征用过程中被拆迁人补偿的手段。撤回的目的在于以最短的时间和最短的赔偿来简化法定征收程序。因此,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安置补偿普遍低于政策征收。
法智普法: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可知,村委会并不具有征收行为的主体的资格,所以在以村委会出面进行的腾退在维权时不能只盯住村委会打,而是要挖掘他身后的正常的征收主体。最后,从程序上来讲,即使是腾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亦不可 少,从实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坚决不能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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