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共房屋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它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征服福利的行为,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非自由的、非等价的。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在其死亡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如果无法协商,可按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承租人。
公屋租住权虽然不是一种继承,但它是基于公屋租住权的历史和现实。各地普遍规定,租赁公共住房的居民,在公共住房被征用时,有权向被征用人要求补偿。或者被妥善安排。被拆迁人和被征用人只有在补偿和安置承租人后才能从被征用人那里获得补偿。
案件详情:
沈阳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沈阳市布鞋厂,冯某河(已故)是该房屋的原承租使用人。武某燕奚冯某河之子冯某书(已故)之妻。因冯某河原承租方被拆迁,武某燕申请沈阳市房产局裁决补偿安置。沈阳市房产局以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等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武某燕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沈阳市房产局具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力。武某燕既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人。判决维持不受理通知书的裁决。
武某燕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争议房原承租人冯某河已死亡40年,其子冯某书实际继续使用此房,冯某书是实际承租人。而在冯某书已死亡的情况下,上诉人作为冯某书之妻,具备申请裁决主体资格。冯某书的前妻柳某君不能代表冯某书,铁西拆迁办与她签订的补偿协议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原审法院认定正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申请人是指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即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房客。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不具备申请人的主要资格,拒绝受理其裁定申请,并非不适当。上诉人是否有权继承所涉及房屋拆迁的赔偿金,以及拆迁人非法拆迁是否不属于本案范围,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小结:
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征收时也应按照租赁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本案中,冯某河是原租赁人,其死后由其子冯某书继续继承。武某燕作为冯某书原承租人的儿媳妇,在冯某河的儿子(武某燕的丈夫)死亡后继续使用、居住该房屋,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承租权,在居住房屋被征收时,可以要求被征收人对其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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