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搬迁过程中,为了避免家庭内部的纠纷,可以在家庭内部签订协议,对征收或交换房屋产权的补偿进行分配。然而,在签署协议时,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会让他们的亲戚签字方便。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案件详情:
马某桐与冯某河系夫妻,共有7个子女,早年一大家子生活在虹口区慈竹路的一处私房内(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为马某桐。之后,马某桐与冯某河相继去世,子女们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也都纷纷搬离系争房屋,只有小儿子一家三口仍居住在其中。但是除了二儿子和大女儿的户口迁出外,其余总共16个家庭成员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
数十年后,系争房屋开始搬迁。七个孩子和拆迁单位签订了一份征用协议。建筑面积确定为18.8平方米,房屋价值赔偿近120万元。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的17人,赔偿金增加约330万元。马家的7个孩子选择交换房产产权,共获得了7套房产交换房。此外,还颁发了住宅房屋未鉴定建筑表面残值、合同面积等各类补贴奖励,共计1435739.39元。
一个家庭很难达成协议的动迁款和换房屋分配的过程中,所以最小的儿子的家庭三个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套属性交换房屋,并提供一份承诺书,从之前的家庭,规定:“没收房屋的补偿和房屋产权交易所应当妥善安置自己的持有者。如今后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由下列承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产交换房屋由长子取得;第三子和其儿子各拿一套。第四个儿子得到了一套;第五个儿子得到了一套;小儿子得到了两套。”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大儿子一家表示除了大儿子本人的签名外,大儿子妻子、女儿和外孙的签名均是大儿子代签,并未征得本人同意,故对该承诺书内容不予认可,其余家庭成员均认可该份承诺书。
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对居住房屋的征收,由被征收人在取得金钱补偿和产权交换后,负责对房屋使用者进行安置。被征用房屋的业主马某桐和他的配偶已经去世。其继承人的七个子女有权取得被征用人的身份,有权共同分割被征用房屋补偿费、居住房屋的合同面积授予和未确认的建筑面积残值补偿费。
系争房屋中生活困难的人属于被征用房屋的居民使用者。除住宅合同面积奖和未确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费外的其他奖励和补贴,由被征用房屋的居民使用者支付,以保证住宅使用者的安置。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家庭承诺书分配,另外小儿子一家支付四儿子一家货币补偿款28万元;大儿子一家获得货币补偿款54万元;三儿子一家获得货币补偿款7万元;二儿子和大女儿各分得货币补偿款168,000元。
法智小结: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在搬迁过程中,如果我们需要签订一份内部家庭协议,我们应该明确每套房屋的具体分配金额、面积、位置和所有权,以便进行产权交换。虽然法院承认了本案中长子所签署的家庭承诺,但为了避免纠纷,在搬迁过程中,家庭所有成员仍应代其签字,避免代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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