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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0-08-31 11:54:11

阅读量:18289

案件详情:

胡某壮和徐某一是同村发小,多年前去外地工作,各自与女友相恋后回到老家结婚,最近村里遇上了拆迁,这本是改善居住环境的大好事儿,可胡某壮和徐某一两家却各有烦恼。


胡某壮和妻子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胡某壮觉得他的妻子不是本地的,没有当地户口,老宅基地的搬迁与他的妻子无关,妻子不能分到一分钱。


徐某一和他的妻子关系融洽,孝顺父母。他们婚后生了一个胖儿子。徐某一和他的家人非常担心他们的儿媳没有在村里的户口,在搬迁期间将不能享受相关的福利。他们觉得媳妇即使没有参与宅基地的房屋建设,也应该享受搬迁的好处。


那么徐某一和胡某壮谁的想法更正确呢?


法智普法:动迁利益


动迁利益主要有三种类型,分配方式各有不同。


1.宅基地、房屋、青苗补偿费,即由拆迁部门对农户使用的宅基地、农户宅基地上拆除的房屋、附属苗木的补偿费。


2. 动迁安置房优惠购买面积,即能够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安置人口所占的比例(通常以平方米计算)。


3.动迁其他费用,如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家庭设施搬迁费等。


法智普法:宅基、房屋以及青苗补偿款如何分配?


宅基地、宅基地的补偿,原则上应当由批准宅基地建设、维护、修缮等有贡献的人里分配。


一般来说,宅基地的审批和建设都比较早。正常情况下,儿媳不参与宅基地房屋的审批和建设。这个时候,儿媳对宅基地的房子没有贡献,也不能参与拆迁福利的分配。


然而,有三个例外。按照儿媳对房子的贡献顺序,列出如下:老房获批新建、参与老房翻修、对房屋内部重新装修


在上述案件中,在划拨宅基地和房屋补偿中,虽然妻子没有参与老宅基地房屋的审批和建设,但法院仍将根据妻子对房屋的贡献程度进行适当的分配。对附赠的幼苗的补偿通常按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法智普法:优惠购房面积如何分配?


由于动迁部门根据动迁政策确定每户的安置人口。一般来说,当地年轻人娶一个外地的妻子后,即使儿媳妇还没有进入户籍,只要搬迁部门验证儿媳确实是生活很长一段时间,他们将被包括在安置人口。


每个动迁安置人口都有一个固定的安置区域。就比方说以30平方米为例。满足照顾奖励政策的安置对象可以增加安置面积。例如,独生子女可以奖励30平方米;年龄较大的未婚青年享受额外的30平方米照料;未生育的新婚夫妇应预留30平方米等。


动迁部门将根据每户被动迁安置人口可享受的优先安置区进行统一核算,然后交给户主统一分配,在户内协商安置。协商解决不了的无法解决的,也可以与动迁部门商量单独安置。自主安置困难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的方式对动迁安置利益进行分配。


法智普法:动迁其他费用如何分配?


这部分费用分配较为简单,用于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动迁其他费用,一看费用名称就明白这些费用都是对动迁安置人口在搬出老房后,搬入新房前期间的补助,自然应当由所有动迁安置人口平均分配。


法智普法: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包括什么?


回到案件开始时胡某壮和徐某一的问题,在宅地和住房补偿方面,如果两个媳妇没有上述提到的三种情况,她们就不能参与分配。而对于后两种拆迁福利,只要将两名媳妇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口,就可以依法享受到他们应得的拆迁福利。


由于不同地区的拆迁政策不同,在实际拆迁法律问题上,请读者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做出综合判断。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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