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曝光8起教师违规典型:虐待、猥亵、性侵学生,还受贿
前言:7月27日,教育部公开揭露了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定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的涉案人违反了老师职业行为的十项标准。相关问题包括对儿童的体罚,虐待,猥亵,对学生的性侵犯,学术不端行为和贿赂等。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相关法律对其处以依法撤销或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
案件:
被曝光的几起案件中,有一起是老师虐待学生的案件,涉案的教师竟然让学生吃垃圾。河南某小学的老师江某(无教师资格)虐待学生。江某在学校的后勤管理部门工作,便以学生未清理卫生为由强迫学生吃垃圾,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后来被当地检察院逮捕。根据有关规定,江某被解雇,列入老师资格限制库,该小学的校长也被免职。
另外,还有广西一小学教师肖某出现了猥亵学生问题。一年的时间,肖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另外,自己的教师资格也依法丧失,教师资格证书被注销并收缴,并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智普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法智普法】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法智小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应及时按程序撤销并收缴;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若已经取得,应依法丧失,并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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