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某天的晚上,张先生一个人在二楼休息,他的妻子陪着年幼的儿子在一楼睡觉。凌晨,张先生听见楼下似乎有什么奇怪的动静,于是举起一根木棍小心翼翼地走下楼。透过微弱的光线,他看到了在同一村庄居住的刘某正在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张先生冲进房间,怒火攻心地喊道:“你敢在我家占我媳妇的便宜!”说着,便举起手里的木棍抡在刘某身上,连续抡打几次,刘某便倒在血泊中,无法动弹。张先生看着一地的鲜血,刘某也没了动静,从怒火中惊恢复了理智,立即打电话报案称有人强奸了自己的妻子。民警到达时,妻子向警察解释了真相。原来,妻子是与刘某约好时间地点发生的性关系,院子的门锁就是妻子打开的,并不是强奸。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已脱离了生命的危险,后来经过法医的鉴定定为重伤。
此事是张先生的妻子进行不道德行为引起的案件。一名男子受重伤,另一名男子进入拘留所。有人可能会说,杀死一个闯入自己的房屋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男人不是犯罪行为。张先生因此生气失去理智,进而殴打了刘某怎么会构成犯罪呢?这可能是由于人本身的情感,但根据刑法,若要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确定该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某项犯罪的犯罪构成。不能因为某些行为非常恶劣,就产生冲动情绪,滥用私刑。
以下,法智律师网小编将参照相有关法律规定讨论此案。
【法智普法】
首先,张先生妻子与刘某的行为是通奸。
通奸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或两方自愿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在我们国家,没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
通奸虽然违反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通奸不属于犯罪,不过,由于通奸的一方或双方对婚姻和家庭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婚姻法也将婚内通奸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考虑因素之一,也是婚姻是否破裂的重要因素,在离婚时也会成为财产分配减少的重要条件。
客观上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是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是进入张家,都得到了妻子的同意,但张先生没有答应进入张家,基于刘某的非法侵入房间,张先生是可以建立适当的防御的,但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张先生对刘某造成的严重伤害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防卫,可以称为防卫过度。
其次,张先生的的行为应算是假想防卫!
依照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存在是要以实际的非法侵权行为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与张先生妻子之间的性行为是通奸,依《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实际上没有强奸发生,张先生误解了刘某与其妻子的性行为,重伤刘某,属于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防御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排除故意犯罪的假想防御。此时,若张先生有过失上的行为,则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如果没有过失,则按意外案件处理。
法智律师网小编认为,在此情况下,张先生对刘某的伤害有一定的过失。因此,张先生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刑法》第235条,张先生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由于刘某在此案中的重大过草,可以适当减少张先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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