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芒果台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日前,仝某因在高考录取时采用“特殊手段”登上热搜,湖南台知名主持人汪涵又因为代言的网贷软件涉嫌欺诈消费者陷入了公众舆论的漩涡。
根据知情人透露,这款由汪涵代言的财富管理应用程序涉嫌欺诈,目前已有受害人37万,涉案金额已达230亿元人民币。
许多被骗的人说,他们之所以会选择此应用程序进行财务管理,就是因为他们对汪涵的信任和认可,但是现在,该应用程序已经涉嫌诈骗,并且大量钱款有去无回。受害者们对汪涵进行声讨,也无可厚非。
将汪涵推向风口浪尖的理财软件,就是爱钱进APP。该平台存在非法欺诈行为:投资者无法拿出他们的钱,平台瘫痪,相关的负责人被怀疑已经卷钱跑路,这使投资者感到震惊之余,对汪涵也失望了。
除汪涵网友怒骂之外,爱钱进APP的官方微博也一团糟,评论区的网民怒不可遏,言辞激荡。
据了解,今年6月,该应用程序已由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相信在不久后,会公布一个公正的交代。
但是到目前为止,汪涵还没有任何官方回应。关于汪涵是否需要对此事负责,业内人士称,如果汪涵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的代言,那么他就是无辜的。
对此,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觉得,受害人是因为认可汪涵才选择使用这款应用程序进行理财,所以代言人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还有网友觉得,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才是目前侦办的重中之重,明星代言的责问题是次要的,所以这样的谴责已经很过分了。总而言之,投资和财务管理本质上就存有一定风险,因此选择平台之前需要三思后行,不能只相信明星代言。
当然,公众人物是有很强的号召力和带动性的。许多网友,尤其是粉丝,会因为认可与信任而为明星买单。在娱乐行业中,代言的产品出现事故的情况也不少。因此,无论是哪位明星,在选择代言产品时,都需要更加谨慎行事,对产品有了清楚的了解后再去代言,也是对自己和大众负责。
那么,关于广告代言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呢?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
【法智普法】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智结语】
希望广大读者可以擦亮眼睛,不要盲目相信明星代言的产品,也不要盲目为明星买单。作为消费者,在遇到意外状况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应、举报,希望大家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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