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某健康服务中心以销售各类保健品为名涉嫌诈骗案
【案件概述】2019年3月11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公安县某健康服务中心以销售各类保健品为名进行诈骗,上当受骗多为老年人,本人也深受其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上述健康服务中心展开调查。经查:公安县某健康服务中心通过会销的形式,先后以买牦牛奶投资分红提现、买保健品送VIP股份及加入会员返利等方式,组织老年消费者进行变相投资。老年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商家却无法兑现承诺,与之前宣传的不相符。截止目前受害老年消费者44人,涉案金额达80多万元。该健康服务中心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鉴于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到县扫黑办公室。目前,该线索为老年消费者们挽回近百万元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上述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保健品的案件中针对老年人的这种欺诈行为性质恶劣,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定义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对于保健品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行为,行政处罚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所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层面无疑是打击此类违法案件的一大利器。
案例二
美容变“毁容” 市场监管调解维权
【案件概述】2019年3月21日,公安县南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尹女士的投诉称:近期在南平镇某美容院美容结果脸部溃烂严重,怀疑美容院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
接到投诉后,南平所执法人员联系到消费者进一步了解情况,尹女士告知:因自己皮肤过敏前往医院治疗过,但是效果不太好,通过朋友介绍某美容针对脸部过敏、红血丝有很好的效果,尹女士有点心动随即到美容院开始美容疗程,按照美容提供的产品和步骤开始使用,结果第一个疗程过后,脸部就出现流水、溃烂的症状,商家对此解释是正常排毒现象,需要继续第二个疗程,把里面的毒素排除干净,建议配合保健品“外调内排”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故尹女士又购买了一些保健品。使用后脸部溃烂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连身上也开始出现了红色斑点。无奈之下,尹女士到医院检查,医生的结论是过敏,治疗费用花费了近1万元。对于医疗费用尹女士多次找到商家,希望对方承担治疗费用,但对方都没有答应,两人就赔偿费用上产生了分歧。
随即南平所执法人员到商家处对于尹女士的产品进行了检查,经查:商家所销售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产品说明也提示使用产品过程中有过敏现象应停止使用,商家并没有针对消费者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一味的要求继续使用导致消费者脸部溃烂严重,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南平所执法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承担所有医疗费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商家未将出现的状况查清告知,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
商家虚假宣传 市监调查维权
【案件概述】2019年6月7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有人利用会议营销方式虚假宣传兜售商品。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公安县某酒店二楼宴会厅正在开展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被诉方通过赠送鸡蛋、面条、刀削面、刀具等等日常生活用品的营销手段来“贿赂”老年人,会销过程中,对销售的净水器宣称有治疗功效,并现场做净水机实验,将自来水放在净水机进行净化后和某品牌矿泉水、自来水进行对比,证明经过其净水机过滤后的水才是健康的,让老年人认为被诉方的会销产品优于其他产品。最后,当事人通过设置冰箱、彩电、洗衣机等抽奖奖品和抽奖条件(需抵押5200元钱且有意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进行抽奖活动,稳固老年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经公安县市监局执法人员通过会销商品生产厂家查证,上述净水器和养生床垫均为普通商品,并无当事人所宣称的治疗功效。此次会销共销售77套,现场退货5套,销售金额374400元。最终被诉方将消费者购货款全额退回。
【法律依据】商家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其会销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公安县市监局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商家也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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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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