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关消费者维权的话题一直都是社会上非常受重视的一个话题,那么古代的消费者肯定也是要维权的,他们到底是如何维权的呢?
从周朝开始,消费者就已经有了维权的例子。根据《礼记》上的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意思就是粮食还没有到收获的季节,果实还没有到成熟的时候,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售卖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为了防止发生消费者食物中毒的情况,需要禁止尚未成熟的粮食或者果实进入市场进行售卖。
除此以外,周朝还有“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的条例,规定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也规范了商家的行为规范,说到底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
到了汉朝,涉及到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官员和小贩都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汉朝时期,百姓维权的方式则逐渐开始发展了起来,“击鼓鸣冤”的这种维权方式就是从汉朝开始的。
因为汉朝时期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又发生了张骞出使西域的事情,将很多西域的东西都带回了汉朝。只不过,这些东西都是非常珍贵且稀有的,因此在市场上也就出现了很多模仿这类器具的假货,因此,在汉朝,古代消费者经常会为了维权做出很多事情。
“击鼓鸣冤”就是百姓可以击打在衙门大门左侧的鼓,然后衙门就会接受击鼓鸣冤的百姓的请求,然后官员就会对此进行记载,然后上奏。
拦下官员或者皇帝的车驾前面鸣冤也是一种古代消费者的维权方式,百姓可以在手拿状纸的情况下,跪在官员或者皇帝的车驾前面,拦住他们,然后直接公开地说出他们的冤情。这样,就可以引起官员,甚至皇帝的注意,消费者的冤情也就可以马上得到解决。
在汉朝甚至还出现过有冤情的消费者直接扛着锄头,冲进衙门讨公平的例子。
到了唐朝,朝廷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补充,惩罚的措施也变得越来越严厉。
据《唐律疏议》记载,当时朝廷颁布过这类条例: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说的就是一旦出现,肉类食品让吃过的消费者生病的情况,这类肉必须马上被烧掉,肇事者也要被杖打90次。而贩卖假冒食品的人则会被关进监牢一年。而销售假冒食品或者药品,让人死亡的肇事者,则要被判绞刑,以示众人。
到了明清时期,也出现了防伪的标志,为的就是防止有人仿做假冒商品,消费者可以根据防伪标志进行判断和购买。
参考资料:《唐律疏议》、《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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