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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医疗纠纷“之痛”开新“处方”

发布时间:2020-06-13 11:23:55

阅读量:15281








当前医疗纠纷多发,伴随着“医闹”事件、“杀医”“伤医”事件,医患矛盾尖锐,态势严峻,医患纠纷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民法典》对于医疗责任纠纷的相关认定方面又有什么新的规定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吧!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19日,王某因突发心悸伴长时间头晕,加之胸痛的症状,入住某医院重症监护病房进行病重一级护理。次日1时35分,医方在王某要求下停用心电监护,3时50分,王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心率、大动脉搏动消失等症状,医方发现后立即实施抢救治疗。5时09分,王某经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王某家属认为,王某要求停用心电监护时,医方既未通知患者家属,也未取得患方书面签字确认,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导致医方不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起诉医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所有费用及损失。


丰台法院医疗行业特邀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就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医方认为诊疗过程无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调解组织就责任过错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专家综合评定意见建议医方就诊疗上存在的告知不足过错承担10%的责任,赔偿王某家属共计80 428.77元。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此建议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旧相关法律的变化


一、告知方式的改变,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针对医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告知形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固化的书面形式,医方可采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明确同意”对医方的告知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提供了充分保障,避免告知义务陷于格式化或是形式主义。


二、增加了告知对象变更的适用条件。“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的条件中增加了“不能”,考虑到了除“保护性医疗措施”外还存在客观上不具有同意能力的主体(如精神病人、昏迷、术中无意识患者等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体现了立法的全面性与严谨性。



保障良法,以法治促进善治。上述法条规定的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核心是具有医疗伦理过失。医疗良知和职业伦理是判断医疗伦理过失的基本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的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息息相通。民事审判工作更加重视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医疗伦理锤炼良法,以诉源治理催生善治,正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举措。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中,体现到法律实施各环节,可以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底蕴,更好地释放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动能,使道德价值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必协情理,力求情法两尽。一方面,医疗纠纷存在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等特点,其中关于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议点、难点问题多。案例中行业调解组织引入专家评定环节促成医疗纠纷及时成功调解,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融法律于情理之中,注重以调解为方式,以调和为目的,运用自愿原则促使矛盾双方和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以对话方式缓和矛盾双方的对立,更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矛盾,修复人民群众社会关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


另一方面,当前医患矛盾日趋尖锐,患方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过度维权的滥诉倾向,医方诊疗行为更多趋向于保守性治疗、防御性医疗。将医疗侵权责任写进《民法典》不仅有利于合法规范、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为优化医学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医疗事业和医学研究的稳健发展。



《民法典》是我国人权事业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取得的新进展,体现了时代特色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互联网+”时代的新型民事权利,实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经济高速发展,我国也逐步走入了信息化时代,社会呈现出多元发展格局,权利争议的纠纷向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方向发展,且呈现出数量多、领域广、类型杂、专业性强的特征,深刻改变着社会治理与司法审判方式。未来司法审判需要紧紧抓住新科技革命的最新成果,主动适应社会治理模式、矛盾预防形式、纠纷解决方式的新要求,以“智慧法院”建设为核心,整合集约、跨界融合,为群众提供立体化、全天候、普惠式的解纷服务。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苏洁、严映遐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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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民法典为医疗纠纷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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