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出院标准但拖欠医疗费的住院患者,医疗机构有权要求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并要求患者支付所欠的医疗费用。在实务操作中,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医疗机构单方解除住院医疗服务合同并主张欠付医疗费的条件
经医疗机构催告患者依然拖欠医疗费,合同的解除符合合同法一般规定。医疗服务合同从其所具有的合同特征来看,其仍然属于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第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 条和第37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
第二,从医疗活动自身规律和现实情况来看,医疗活动必须以一定的经费作为 支撑。
因此医疗机构一方有权收取医疗费,而根据《合同法》第94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故经医疗机构催告患者依然拖欠医疗费的,医疗机构具有《合同法》上的合同债务请求权,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拖欠的医疗费。
患者符合出院标准,合同的解除不违背医疗行为的人道主义追求。医疗服务合同因医疗活动的特殊性而具有人道主义性质, 亦即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不能完全根据财产性合同的性质来对医疗服务合同加以认定。医疗活动的这种公益属性也决定了医疗 机构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拒绝对病人的救治。
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以是否符合公益性即人道主义精神作为首要判定标准。对于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在住院治疗已无必要,合同的解除并不损害患者健康和不违背 医疗行为的人道主义追求的情况下,经医疗机构催告患者依然拖欠医疗费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单方解除医疗服务合同。
2、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解除不具有相互返还所得利益的溯及力。
一般性的合同在解除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因合同所得的利益。 但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其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具有相互返还所得利益的溯及力。因为医疗机构已经实施的诊疗服务是不可逆的,无法恢复原状。
(2)患者应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并迁出病房。
鉴于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后,其不具有相互返还所得利益的溯及力,因此合同巳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这也使得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具有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并迁出病房的请求权。因此,患者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因诊疗服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并在合理期限内搬出病房。
(3)医疗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维护合同效果或者处理善后事务的后合同义务。
医疗机构解除住院医疗 服务合同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为提供继续诊疗或维持诊疗效果的建议和妥善提供病历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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