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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解之后还可提起诉讼吗?注意以下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0-12-01 12:00:01

阅读量:18889

医疗纠纷和解之后,大多数情况下该事态呈现结束状态,不在产生纠纷。但是,有些医疗和解可能会发生医生或医院一方在患者并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下,利用自身优势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和解之后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吗?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王某到某综合医院肛肠科检查,肛肠科主任医生马某为其实施了肛门狭窄术治疗。术后,王某向马某反映排便失禁。经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肛门功能完全失禁。之后,王某到综合医院找马某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马某以医院肛肠科的名义与王某达成协议,由马某支付王某1.2万元治疗费。2010年5月至11月,王某因该病多次到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费用远远超出马某的赔偿款,王某遂向综合医院索要后续治疗费。双方协商不成,王某便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综合医院赔偿再次手术费、住院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10万元。诉讼中,经受诉法院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庭上,医院方认为,王某在医院手术后因出现排便失禁症状,双方发生医疗争议,经与主治医生马某协商,由马某以医院名义支付赔偿款,并达成赔偿协议。在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后,王某再次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但王某认为,马某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的时候,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该病需要后续治疗,协议的达成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本案中,马某作为一名具有丰富医学经验的医务人员,在与王某订立协议时,利用自身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赔偿协议达成后,医院仅支付王某1.2万元,且只是治疗费。对于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失等均无提及,明显与王某的实际损失悬殊巨大,违反了民事合同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从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角度看,医院与王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使得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本案中由于马某利用自身优势诱导王某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导致双方经济利益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王某有选择权。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还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凡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者,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来源:大律师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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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医疗纠纷和解之后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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