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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2-23 11:30:02

阅读量:15387


所谓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医生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与手术同意书相类似的医学文书还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同意书等,后者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实验性 临床医疗前,医生向患者告知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由于上述医学文书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故本文为叙述方便,将上述文书统称为手术同意书,医疗纠纷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患者同意手术的意思表示 
 
手术的目的在于治疗患者的疾病以使其恢复健康。但是,正如其他医疗措施一样,手术在治疗患者疾病的同时,也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不同程度地破坏患者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时还可能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此即手术的风险性。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实验性临床医疗亦存在这个问题,即均具有一定的侵入性和破坏性,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手术,就有可能会因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而受到患者的指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因此,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患者允许医生在其身体上开刀以治疗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
 
二、医生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方在实施其自主权的基础上,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决定权的前提和基础。相对于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 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生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从上述法律规定和临床实践来看,知情同意书的主要内容即是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告知的内容,是医务人员履行义务和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证明。


三、手术同意书没有免责效力

任何手术均具有一定的风险,患者对于是否愿意承担这种风险享有知情、选择的权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临床工作中,一些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者特别提示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同时要求患者自己承担这种可能出现。例如,有的手术同意书中载有“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手术同意书具有合同或协议的某些特点,因此人们有时又将手术同意称为“手术协议书”。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上述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责任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另外,有时医疗机构为达到免责的目的而对手术同意书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但是这种公证或见证只是对医患者签署手术同意和双方签字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同样无法达到免除医疗过错责任的目的。

特别申明: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广州医疗纠纷事故律师,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修改、删除。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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