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茅台酒酒龄的案件,原告是一名律师,被告是贵州茅台。
这个案件发生于1月17日,成都知名律师邢连超花61996元购买了“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各两瓶,不久后他发现购买的这4瓶高价酒是茅台公司用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邢连超遂以虚假宣传等理由,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茅台代理人当庭辩称,茅台公司多渠道介绍过30年、50年陈年茅台酒“是均以不低于15年酒龄的基酒按照30年、50年茅台勾兑而成”,没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茅台官网对陈年贵州茅台酒的描述。 本文图均为 上游新闻 图
原告:“50年陈年茅台”是指酒龄还是基酒勾兑
邢连超表示,通过茅台方面的这些宣传,确信自己所购买的茅台产品应当是酿造并储藏达到50年,并由酒厂装瓶出售的陈年老酒。
此后,邢连超所购茅台酒被白酒品鉴人士告知,“50年陈年茅台”不可能装50年的陈酒,茅台酒厂在50年前没有这么高的产量,也不可能储藏达到50年,这种年份酒是用基酒勾兑成老酒的口味而已。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茅台对产品描述为“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
邢连超认为,作为一般消费者认为的“50年陈年茅台”应当理解为酒龄,具体就是指生产出来的酒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而不是用15年的基酒勾兑。虽然目前白酒没有具体陈年酒的标准,但用15年基酒勾兑冒充50年、30年陈酒是虚假宣传行为。
《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对陈年茅台酒的定义
被告:常喝茅台可凭口感准确辨出茅台年份
邢连超在今年2月将贵州茅台、贵州茅台四川销售公司起诉至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还购买四瓶陈年茅台的货款61996元,并赔偿三倍赔偿金185988元。
5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贵州茅台答辩称,根据国家标准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4.3条,陈年茅台酒是指“酒龄不低于15年,并经勾兑而成的贵州茅台酒”,茅台所销售30年、50年的酒符合标准。贵州茅台酒的代理人称,之所以会以15年、30年、50年为划分标准,是为了使不同年份的陈年茅台酒口感质量风格有明显区别,“许多长期喝陈年茅台酒的消费者,即便不用看包装,都能准确喝出不同年份的陈年茅台酒”。
对于被指在陈年酒销售过程中有欺诈的行为,贵州茅台辩称自己主客观均没有欺诈的故意与行为,贵州茅台从未宣称过30年、50年贵州茅台酒储藏年限达到30年、50年,在茅台酒自营店、网站等渠道均有对于酒龄的明确介绍。
在当日的庭审中,邢连超还要求茅台提供基酒储存量等相关材料来证明其说法;茅台代理人表示,茅台酒相关的工艺流程涉及了茅台核心的商业机密,不可能向原告提供。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手机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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