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在于运动。近年来,我市掀起了运动健身的新风尚,健身中心越开越多,但与此同时健身中心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多。日前,广陵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健身中心的室内环境达不到前期承诺,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案件。
2017年3月26日,高某和汪某与扬州市某健身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会员费5080元。该协议书中备注:如对该健身中心店内环境不满意,可全额退款。该健身中心的宣传广告上注明:会所各种舞蹈、团操、瑜伽、健身、洗浴汗蒸项目、乒乓球、篮球场、格斗八角笼、休息区域全免费使用。当日,高某、汪某便支付5080元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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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该健身中心通知高某和汪某办理会员卡,并交纳制卡押金50元。但高某和汪某实际到店健身时发现该健身中心环境恶劣,不开空调、无汗蒸项目、无乒乓球室、无篮球架、无格斗八角笼,与前期的宣传广告相差甚远。2017年11月底,因该健身中心店内环境未曾改善,高某与汪某向店家提出全额退款、终止合同,但均遭到拒绝。2018年1月17日,高某与汪某向该健身中心邮寄了关于解除健身卡会员关系的通知函,次日,该健身中心的负责人王某签收该函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高某、汪某与该健身中心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如对该健身中心店内环境不满意,可全额退款。根据高某与汪某提供的店内照片以及陈述意见,该健身中心店内环境确实与宣传广告不符,无汗蒸、乒乓球室等项目,且截至2017年11月底仍没有改善,高某与汪某遂向其发出通知解除合同。此外,原、被告双方对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全额退款有约定,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该约定履行,被告应全额退还会籍费及押金。最终,法院支持了高某、汪某的解除会员关系、全额退款的请求。
体育之效,在于强筋骨、增知识、调感情、强意志。选择室内健身,作为消费者,应该考察好健身中心的室内环境、配套设施,以免在健身过程中受伤。作为健身中心的经营者,除了精准到位的广告宣传,更应该保证健身环境的优良、辅助器材的安全系数达标、课程设置的科学合理,这样才能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健身服务,在扬城的健身迷中树立起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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