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质疑,超市里有些“手擀面”并不是消费者以为的手擀面,完全不是一个味儿啊!为此,有消费者将企业告上了法庭,获赔偿共计15.8万元。
没了手擀面的感觉
“手擀”原来只是个商标
用江苏南京消费者李女士自己的话来说,自己一家三代五口人是当之无愧的“面粉儿”,就是面食的铁杆粉丝。除了中午正餐,全家的早晚餐基本都是以自己动手加工面食为主,偶尔也会偷懒到超市买面条。然而,前几天的一次偷懒,让李女士觉得在超市购买手擀面“是一件多么不靠谱的事”。
李女士在当地苏果超市的货架上选购了标称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湘食品公司”)生产的“裕湘手擀银丝挂面”。李女士说,自己从小时候在娘家开始吃妈妈的手擀面到自己做面条,早就习惯了手擀面无可替代的亲切感及韧性了。然而,这次从超市购买的“裕湘手擀银丝挂面”,意外地让全家吃了个索然无味:“这个手擀面咋就没了手擀面的感觉呢?”
经仔细查看面条外包装袋,李女士有了啼笑皆非的发现:银丝挂面是真的,但号称的“手擀”却仅仅是个商标。
“手擀”“手打”商标混入商品名
“裕湘”“今麦郎”“白象”是否涉嫌误导
超市里“裕湘手擀宽挂面”“裕湘手擀银丝挂面”“裕湘手擀细挂面”等系列产品琳琅满目。系列商品中,竖向排列“裕湘手擀”“银丝挂面”两行行书分外醒目,字体、颜色、字号大小完全一致。
仔细查看发现,“裕湘手擀”末端右下侧“R”显示此为注册商标,紧挨的第二排“银丝挂面”系该面条的商品名。直径3毫米的“R”字体与直径27毫米的“裕湘手擀银丝挂面”字体比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于选购面条的消费者来说,这个颇费心思设计的外包装,其实是在明白无误地向消费者强调“手擀面”的信号。货架上其他几款标称裕湘食品公司生产的面条外包装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外包装上表示注册商标的“R”小到几乎无法辨认
“裕湘手擀”已取得商标注册,该商标分横排竖排格式,分别于2010年和2018年获批商标使用权。商标类别皆归为30类,即含挂面、方便面、面条、米粉等在内的面类食品。该公司陈姓工作人员回应称,“裕湘手擀银丝挂面”确实不是手工面,“裕湘手擀”只是一个商标,“只是按手工工艺加工的,并且我们是获得了专利的”。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颇受消费者欢迎的今麦郎面条也打出了“手打挂面”的称号,其宣传创意与“裕湘手擀挂面”出奇一致。今麦郎两款面条产品外包装上,横款产品商标“手打”字体与商品名“挂面”一致,竖款产品商标“手打”大于商品名“挂面”,字号超4倍。而两款挂面表示注册商标的法定特殊符号“R”,小到几乎无法辨识。
超市货架在售的今麦郎“手打劲宽面”
今麦郎这款“手打挂面”在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上的广告创意也是颇费心思:一位年轻的妈妈正在厨案上做手擀面,与之对视的女儿略显呆萌,广告画风温馨十足,配图文字更是直接明了——“好像妈妈的手打面”。
“裕湘手擀”及今麦郎“手打面”并非个别现象。“金沙河手擀”“白象手擀”“华麟手擀”等无一例外,大多通过以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号、颜色及与“XX面”等商品名的排列组合,巧妙地将商标与商品名完全融合一体,让工业化生产的面条,假以传统手工面条的口感及营养等长期普遍认知附加的品质消费心理优势,达到误导并干扰消费者选择的目的,普通消费者大多对此类“手擀面”莫辨真假。
消费者获赔“十倍赔偿”, 共计15.8万余元
据知情人透露,2015年以来,有关“裕湘手擀面”的争议一直都没停下,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多起诉讼。2015年至今,消费者或经销商诉“裕湘手擀面”案件中,公开的法院判决多达5起。让人颇感意外的是,5份判决书带给原告的却是两赢三输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原告胜诉的判例中,法院均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之规定,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判决理由,予以十倍惩罚性赔偿。其中刘姬明与武汉武商量贬连锁有限公司的诉讼判决中,消费者购买了共计1.5万余元“裕湘手擀面”,商家被判赔15.8万余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原告败诉的判决中,两次出现了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出具的《有关工业化生产“手擀面、手打面”的说明》称,“在我国,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用工业化的加工方式,生产的具有手擀面形态与口感的挂面或半生鲜面,均称之为手擀面”。法院认为“商家此行为(外包装标注“裕湘手擀银丝挂面”)符合一般大众的认知,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实际,涉案食品包装不足以误导消费者误解其产品属性,更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并以此为由判令消费者败诉。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上述买卖纠纷审理中,有法院认为消费者“应该轻易得知该面条(‘裕湘手擀面’)系工业化生产”。
滥用商标权
误导消费者
专业律师认为,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享有专用权,但专用权并非“任意使用权”,作为商标的所有人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商标法》的推进实施,这类现象有望得到彻底解决。”律师强调,《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必然表示该商标一定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也属于食品标签的一种,应满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目前,很多商家将某一食品的公众化属性注册为商标,并将商标作为产品外包装的核心名称进行使用,一定程度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属性产生错误认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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