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儿子结婚买家具,订的是成套新品,提货时发现其中1件家具是展厅样品。由此产生纠纷并引发诉讼,消费者除要求退还已付货款外,还要求按照全部货款的3倍支付惩罚赔偿金。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支持了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
2017年8月,陈女士到温州某购物广场的家居店购买了床、床头柜、衣柜,通过讨价还价,最后付款4.28万元。陈女士特意向店员说明,一定要从厂家进货,赶在10月儿子结婚的时候使用。该家居店承诺在10月10日左右交货,收据上的公章系该家居店店长小方(化名)经营的个体户印章。
10月8日,家居店送货上门。陈女士发现家具是用棉被包着的,没有外包装,送货单上注明“在展厅”字样。陈女士当即电话联系商家,店员称为了更好地运输家具,所以才拆掉外包装,用棉被包着衣柜。交涉无果,陈女士无奈只能拒绝收货。
通过多番了解,陈女士得知原来家居店并没有向厂家订购衣柜,其认为商家一开始就想将展厅的样品作为新品出售属于“欺诈”,遂向温州市消保委、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今年1月12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衣柜产品没有到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把之前购入的展示样品当做新品出售给消费者,且提供的合格证上没有标注产品型号、产品名称、质量等级等信息,构成违法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其已付全部货款的3倍款项。
5月11日上午,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陈女士将收款收据上加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小方、家居店登记所属的家具公司、该家具公司股东朱某一并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于出售衣柜样品是否构成欺诈,是对陈女士支付所有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还是仅按照衣柜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店长小方是否属于共同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责任展开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居店在向陈女士提供衣柜时,隐瞒了该衣柜并非新品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衣柜可以单独购买,单独使用,应当视为一件独立的商品,消费者能且只能按购买该独立商品价款的3倍要求增加赔偿,而不能就全部货款主张3倍赔偿。
鉴于陈女士购买涉案家具时与商家约定的价款系总价款减价后的金额,法院酌情认定衣柜的价格为1.7万余元,经营者应当赔偿该价款的3倍,即5.1万余元。
陈女士向家居店索要发票时,其向陈女士提供了盖有店长小方经营的个体家居店印章的收款收据。而店长小方经营的家具店现已注销登记。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时也提到了,家具购物广场的工作人员认为小方就是家居店的老板娘。小方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家居店公司的员工,法院对陈女士关于小方系家居店的共同经营者的主张予以采信,应当与家具公司共同向陈女士赔偿损失5.1余万元。
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家居店、店长小方共同退还货款4.28万元,赔偿损失5.1万元。此外,该家居店登记所属的公司由股东朱某一人投资设立,朱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驳回了陈女士按全部家具的价款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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