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如何注明产品信息?

发布时间:2021-09-18 10:30:01

阅读量:16737

  


导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询问,以便了解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只有在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消费者才能作出消费的选择,这是购买商品或者所接受服务的最基本的前提。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情简介

  一、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二、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三、被告乐金公司辩称: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内有使用方法说明书,该化妆品在出厂前都经过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化妆品保管和使用的不合理,会影响化妆品的使用寿命,因此化妆品开封后的保质期是难以确定的。原告要求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的期限,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裁判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并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注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安全使用期。原告刘雪娟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底部明确标注了限用期限是到2007年11月21日,且对这个期限无特殊说明,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现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都没有强制规定化妆品要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故刘雪娟要求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宣判后,刘雪娟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两审审理,上诉人刘雪娟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刘雪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上诉人刘雪娟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刘雪娟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作为消费者,刘雪娟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自:仟律网

2363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侵权法规企业侵权产品质量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培训班不退费向谁投诉

培训班不退费向哪里投诉?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

时间:2022-06-09 13:48

1268次阅读

商家口头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

商家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商家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商家作出...

时间:2022-06-09 11:11

697次阅读

房屋抵押权能否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

房屋抵押权可以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依据上述规定...

时间:2022-06-09 11:02

877次阅读

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敲诈

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吗?

职业打假人常常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投诉和赔偿。1.广告、宣传问题。如广告中包含最佳、最高级等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极限词,广告、宣传语句、文案中存在欺诈行为等。2.无经营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如未取得相应的...

时间:2022-06-08 11:44

1131次阅读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怎么赔偿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怎么赔偿?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要结合伤情,看骨折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具体数额。 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后续治疗费...

时间:2022-06-07 15:29

639次阅读

李东明律师

李东明律师

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合同审查、尽职调查…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2)手机套餐无故被变更,机主获赔5000元入住新房后被噪音吵得睡不着,要精神赔偿?狗挣脱锁链咬死邻居家近100只鸡 谁来埋单?妻子在丈夫车上装定位器违法吗?法院判了《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太详细了)邻居噪音太大,吵得受不了如何维权?法官告诉你最高院: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高院再审明确:补课费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应当由肇事方承担!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他将楼上24户邻居告上法庭...实际丧葬费超出丧葬补助金,能否从未分配的赔偿金中扣除?装修漏水赔偿两万,事后反告邻居不当得利男子酒局后身亡,召集人赔40万!中院二审明确:不管被保险人对受损车辆修理与否,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公司就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和外公拍照被造谣成“老夫少妻”?当事人崩溃……律师建议:要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一目十行、过目不忘?家长花重金为孩子“开发右脑”,结果…自家楼下发现坠亡遗体,屋主被死者家属索赔30万!是否要担责?事故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惊世判决”法官再次支持职业打假: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人才痛恨“职业打假人”车险改革后,车损已不是那个车损!还有必要买吗?超两亿人权益遭到侵害,国家出手为其维权!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三亚红衣女子坠楼,房子变凶宅能要求赔偿吗?屋内男子又是否涉嫌犯罪?民法典与生活同行|民事纠纷有“典”解忧百姓生活有“典”护航民法典合同编为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依据催收物业费不得停水停电物业服务管理中哪个环节最容易发生物业纠纷最高法院明确:地上停车位属全体业主,不属于开发商南大碎尸案未至今未破,家属提起民事赔偿引发关注直播带货因虚假宣传遭受损害消费者可要求民事赔偿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发布,来看看你有没有“踩”过这些坑外卖平台对曼玲粥店下架!又出什么问题了?薇娅、李佳琦们迎规范!5月1日起,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被大数据“杀熟”,禁止规定终于来了故意破坏景区造成损失怎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