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春节期间,精神非常脆弱的周某收到其女婿送的一盒保健品口服液,服用一个星期后出现全身发痒、皮肤红肿等现象,致使周某心理上受到严重的伤害。在女儿的陪同下,周某到医院就诊经做过敏源检测,诊断为因服用该口服液而导致皮肤发痒,对于象周某等糖尿病患者不宜服用此液。周某随后两个星期在医院打点滴、抹药才得以痊愈,为此,周某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由于该口服液在其包装上和说明书中没有标明适用的人群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周某以该保健品销售商为侵权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歧
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只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所以周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固然不错, 然而,知情权属于民事权益,尽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中没有列举,但是,从该款“等”字这个用语中可以推断出,所以,周某基于同一事实享有这两个法律的保护,周某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个作为请求权基础。
案情评析
若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符合消费侵权的构成要件,当无疑问。有疑问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如知悉真情权、结社权和监督批评权等,是否能够受《侵权责任法》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在第2款中,上面举出的消费者权益并没有被列举,但是,我们可以从该款中“等”字这个用语做出当然解释,即知情权等属于民事权益,当然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规范范畴。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定,周某在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情况下,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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