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构想和实践大抵可以阐述为以下三个层面:
经济上, 促进市场要素在沿线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善意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
政治上,中国希望在“一带一路”沿线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深层次加强沿线合作;
推动中国国内发展,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实现在“一带一路”地区的局部引领。
然而,这样的宏图伟略在法律制度层面的设计和阐述,依然是模糊的。
一、“一带一路”地区的法律现状和需求
“一带一路”沿线约有65个国家,区域经济总量占世界比重与其人口总量在世界上的地位不相匹配,迫切要求实现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带一路”地区并非法律真空,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将其政治、经济、法律和宗教引入沿线国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影响已深深浸染当地司法体系;同时还有穆斯林国家顽强保持了自身的宗教法律传统,情况十分复杂。中国企业“走出去”已经有二十多年了,现在成绩和问题已经开始呈现出来。
从我们律所已经做的沿线国家投资项目,和全国律协近期开展的沿线国家的法制状况调研,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初步的情况:
1. 沿线国家几乎都有了吸引外资的法规,在行业准入、税收优惠、土地租赁和不动产购置、企业收购兼并、合资独资、劳动合同、政府补贴等领域,都有了似曾相识的法规政策。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企业合规、政府赔偿、国际司法救济等领域,则还比较笼统,或缺乏具体案例指引。大抵与中国15到20年前的情况相似。
2. 沿线国家的外贸政策和法规,或对外国投资的行业规范和限制,有相当多的国家受到欧盟和美国的影响和制约;在亚太地区有日本的影响。这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在与中资企业谈判中是有相当的前置条件的;中资企业进去以后也要做出不少承诺与保证的。
3. 沿线国家几乎都与中国政府签署了若干甚至相当多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和经贸协定。大多数国家已经有了和中国央企和地方国企的投资合作项目。自2013年以来,有更多的项目在谈判、落实。能源、基础设施、产品加工、农林牧渔、文化交流、林林总总,“一带一路”上,车来船往,高潮迭起。
4. 中国企业高度重视合同文本,尽可能的吸收了西方法律文本的重要条款。有时还有些过头之虞(这可能和聘用美欧律师事务所来做合同有关)。中国企业高度重视合同的履行,中资企业有契约精神。工程质量和进度只要没有意外情况是基本能保证的。
5. 中国企业高度重视各类风险。对未来不确定的因素,包括政府违约、市场的划分、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变局、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政府赔偿等实质性问题都特别的关注。在谈判当中,往往成为双方反复拉锯的难点,甚至谈判多年无法突破,要靠高层来拍板。
6. 中国企业在合同出现纠纷时,一般都首先去找当地政府或通过本国的外交部门,与当地国的权威人士或机构进行协调斡旋,而不是依重律师和司法救济系统。当外交途径和政治途径在解决危机的“最佳时机”丧失以后,法律救济的途径也可能受到损害。
7. 当地律师还进一步反映:中国的投资项目不够透明,有时还带有一点“神秘色彩”。政府主导,顶层设计,权威人士拍板好像是一种惯性的模式。这与在东南亚、东欧和中欧国家推展业务的美欧企业的做法有差异的。
8. 中国投资者喜欢“扎堆”,挤在工业区或高新技术区或者在辖定的港湾或交通枢纽地区,积聚成众,与当地的社区融合有待改善。
9. 当地的律师迫切想从中国投资中获得业务机会,但是国企和大型民企聘请的多是美欧的大律师行来牵头做业务。由这些大律师行再将当地的业务分包给当地律师,以解决具体问题。这和改革开放后前二十年多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做法极为相似。这样做法的弊端是律师成本高,信息漏失多,与当地的法律人社会和司法救济体系有一定的隔阂,出了问题很难迅速找到当地律师来解决问题或缓解矛盾。反过来,被聘请的这些西方大律师行,又对我们中国企业可以评头品足,大大加强了他们在全球市场管理、媒体舆论当中的话语权。
10.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的法制问题以及对如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立法和司法走向,没有适当的渠道及时反馈到中国。中国法律人协会还没有与当地国家的律师协会、法学研究机构和立法司法人员建立经常性的、制度性的沟通。中国的一些成功的做法不能影响当地的法律人社会,而当地的政情民舆也不能有效的反馈到我们国内的法规政策制定,律师服务容易被边缘化,最终影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生根、落地、开花、结果。
已经看得到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沿线最大的法律风险来自于当事国政府,主要是政策法规风险、投资限制和行业准入、签证纠纷、外汇管制、质检和通关便利、乃至政府毁约等。比较突出的如中铁建中标墨西哥高铁,却遭墨西哥政府毁约;2016年哥斯达黎加单方面终止与中资企业合建炼油厂项目。参与的企业深受其害。从发展趋势看,“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中国和沿线沿路国家开放边界,推动商品、货币、人才、技术的跨境自由流动。在此进程中,保障市场开放和要素自由流动的法律体制不仅在国外,也是在国内千呼万唤、刻不容缓! 政府引导、顶层设计固然重要,但离开了律师的身体力行,离开了法律人的共同调研、实践、分析、沟通和合作,上述目标是不可能达到的。
二、 加强“一带一路”律师服务的思考和建议
“一带一路”,无论战略意图和需求多么宏大和实在,没有一个统一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体系和机制,一切都是空谈。参照欧盟,欧洲法院就是最好的例证。北美经贸一体化原本也在朝这方面驱动,但决心和投入不够,效果也就差得多!
就“一带一路”法制建设来说,应该也可以在若干层次和方面着手:
第一,最高目标是构建亚太欧最高法院联席会,为“一带一路”国家的司法判决承认和执行提供协商和决策机制,为“一带一路”争端的解决提供权威性背书。
实际上,有些国家已经实现法院判决相互承认机制,中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议,但目前还明显不足。中国应该积极带头推动,尤其是在民商事和经济方面的司法救济协助和法律判决承认与执行。
第二,在目前阶段,迅速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构的协调和裁决的相互承认体系。这套体系和机制一旦建立,争议解决在政治上磋商的时间和成本会小很多。
第三,围绕着司法救济互助、协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这一核心目标,中国律师业也要有一个全面的大改进。
1. 律协的组织体系要向全面国际化方向行进。中华全国律协、各省律协要有协调,但与此同时,更要主动积极参与国家和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国际重要条约的谈判。律师事务所、律协不能等不能靠,要主动应聘政府职能部门的上述工作,将自己的能量和才干具体化,真正实现律师业国际化的使命。
2. 酝酿成立亚太欧律师协会。协会主要以”一带一路”国家为主要参与国,构造一个以中国为驱动、以亚洲、西太平洋区域国家和欧亚大陆国家为纽带的大律师同盟,成为一个吸收当地法律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学者)参加的专业人士组织,共商共建共享法制行为准则、职业操守准则。
同时,围绕建立这一亚太欧律师协会,与各类国际律师组织、国际仲裁机构协会和区域性专业协会互相学习、兼容并蓄。
3. 全国律协、中国法学会和有条件的省级律协单位,应当与全国有条件的法律院校开展合作,分区域研究”一带一路”上的国别法,弄清这些国家投资环境、经贸体制和国际条约执行的情况。研究应当要具体,要有案例,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此外,合作应当是长期的,要与当地律师协会、法学研究院、立法机构、法学教育机构,特别是有条件的律所建立长期的协作研究和通讯机制。在此基础上,酝酿、设计和构建全区域性的统一法典。
4. 人才培养是关键。全国律协成立国际业务委员会已有些年了,已经筛选,培养和推荐一批领军人才,他们正在”一带一路”上发挥先遣队的作用。但还远远不够。中国的目标,应当是在2025年,培养和造就10万名优秀涉外律师,能够在专业和多种外语上熟练运作, 以适应需要。要敢于和善于同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搞竞争与合作;想方设法的与沿线国家律师建立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为中资企业提供法律资源。律师应当参与到最高院和中国仲裁机构、亚太欧最高法院联席会、“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协助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去,必须要到国际仲裁机构中担任合格的仲裁员!
5. 快速设立专门的法律网络平台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时普及知识和信息;建立法规和案例的大数据库,设立专门的期刊进行定期交流,与沿线国家共享资源。这些都是“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必须也可以较快完善和深化的领域,中国法学会可以在这方面担当重任。
前程伟岸,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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