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未参与签订施工合同,土地方是否需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18 14:09:34

阅读量:26841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通常存在两个法律关系:(1)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下称“土地方”)与提供资金的一方(下称“资金方”)之间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2)发包人(通常为资金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方往往不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也不会参与具体的工程建设。但是,在资金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方通常会将资金方和土地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土地方承担连带责任。该等索赔是否成立,将取决于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性的认定及把握。

  我们近期参与的一则案例中,法院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支持了承包方的诉请。在此予以介绍,以抛砖引玉:

  案件基本情况

  1994年至1995年期间,土地方与资金方形成了一系列协议前期协议,合作开发案涉项目。其中,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资金方负责提供开发该项目的所有资金,土地方提供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案涉项目建成后比例分配给土地方及资金方。

  1996年6月21日,资金方与施工单位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在案涉工程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与资金方发生争议,施工单位遂于2002年8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资金方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利息,并要求土地方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土地方作为案涉项目的合作开发主体,仅负责提供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未签署施工合同,也未参与案涉工程的建设。合作开发协议明确约定应由资金方负责提供所有项目资金,实际上,也是由资金方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在该等情况下,土地方是否应对资金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即为本案核心焦点。

  各方观点

  1. 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资金方、土地方是合作建房关系,是工程项目开发和建设工程利益的共享者,对建设工程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土地方认为:

  土地方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下主体,土地方为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合作建房合同关系下主体,而施工单位并非合作建房合同关系下主体,土地方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土地方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中,土地方获得分房利益是基于提供案涉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不应以土地方获得分房利益为由,而要求土地方额外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1. 一审判决认定:

  资金方及土地方就案涉项目存在合作建房关系,资金方及土地方系案涉项目的合作开发方,并实际参与了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分得利润,形成了合作建房关系,资金方及土地方作为合作方应对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土地方已在合作建房中分得利益,应就资金方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 二审法院认定:

  资金方、土地方均系案涉楼盘的合作开发方,形成合作建房关系,并均从项目开发中实际获益。根据公平原则,资金方、土地方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开发方的对外债务,应就资金方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的意见及建议

  1. 我们认为,“土地方自案涉项目分得利益”不能作为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土地方未参与签署及履行案涉施工合同,本案亦不存在土地方自愿加入或承接案涉债务的情形,土地方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合同法》第八条[1]明确规定合同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其他主体。本案并不存在任何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2],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土地方自案涉项目分得利益”并非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

  土地方自案涉项目分得利益是基于土地方提供了案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一、二审判决仅以上诉人分得利益为由要求土地方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导致在土地方在合作开发协议中,付出的对价除了提供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之外,还要额外对开发建房承担责任,实质上是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变更了当事人在合作开发协议的对价,属于以司法权力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及等价有偿。

  按照一、二审法院的逻辑,仅简单的以分得利益为由,即可改变合同对价,而对资金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已经购买案涉项目房产的小业主,均属于分得案涉项目利益,岂不是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下达的判决也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类似案件中作出的(2007)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恰好支持了我们的上述观点,其中认定如下:

  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施工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方不存在取代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或加入债的履行而与资金方成为共同发包人的事实。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土地方与资金方之间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3. 对土地方的建议

  尽管我们不认可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但也需提醒土地方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考虑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以及社会稳定,很可能从项目开发中实际获益的角度,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判令土地方对资金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等风险,进一步建议:

  在合作开发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应由资金方负责处理,若因资金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土地方遭受损失的,资金方应予以全部赔偿;

  要求资金方取得施工单位的书面承诺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确认其知悉并承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应由与资金方解决,不得向土地方追索资金方所欠的工程款;

  在合作过程中,及时监督资金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尽可能降低出现工程款纠纷的风向;

  在分配利润时,注意预留资金方一定的利润,作为资金方及时付清工程款的增信担保;即便出现土地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土地方也可以及时地从资金方的利润中予以扣回。

  注:

  1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的明文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作者 / 赵显龙 林嘉 张漠

  来源 / 金杜说法(KWM_China)


来自:仟律网

5496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未参与签订施工合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公路工程质保期有效期是多久

公路工程质保期有效期是多久?

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 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

时间:2022-06-09 11:12

455次阅读

投标什么意思

投标什么意思?

律师解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

时间:2022-06-06 15:11

727次阅读

招投标的流程

招投标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解答   招投标的流程:   1、工程报名,不同省市应该有不同的工程报名渠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

时间:2022-06-02 11:26

982次阅读

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工程质量责任?

律师解答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者,承担从多方面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

时间:2022-06-01 15:54

706次阅读

工程款税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工程款税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解答   工程款税率的计算方法: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100万元)×适用税率(3%)=3万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3万元)×适用税率(市区7%、县镇5%...

时间:2022-06-01 15:52

568次阅读

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

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等方面…

咨询我

热门推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况【律师说法】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合同有效【律师解读】建筑工程索赔策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借用资质挂靠责任的裁判规则建筑施工合同非法转包的认定简析涉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后续处理的问题如何运用调解有效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小贴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建筑工程中的“背靠背”是否有效?济南一小区又现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由谁来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裁判规则建筑工程为什么不能给个人承包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挂靠篇)建筑工程为什么不能给个人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法律小贴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解析注意!《民法典》全文已公布!与《草案》相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这些变化!最高院答复: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与工程款利息相关的10条裁判规则工程纠纷: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修订?​最高院:虽然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签订建工合同的,亦应认定无效工程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区别在哪建筑工程律师追索工程欠款的八大方法劳务分包可以再分包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研究垫资施工合同是违法的吗?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需要哪些内容,需要注意什么?建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裁判意见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迟延履行产生纠纷怎么办?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