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是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农民在将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收回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1)户口迁入小城镇,如果承包人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应尊重承包人意愿。承包人可以在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种经营土地;也允许承包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但如果因为无人耕种而撂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当然,如果承包人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人,也是允许的。这里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2)如果户口迁入到“设区的市”,应当交回土地,拒不交还的,发包人有权收回。交回的耕地和草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和承包给新增人口。
在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怪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地上有投入的,可以要求给予相应补偿。例如承包方对荒漠化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了土地质量,在交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因治理土地而付出的投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
1998年,在某合作社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某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书中约定:王某承包该社2.2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王某取得了该宗耕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4月,王某迁往城镇(为一设区的市)居住,并转为非农业人口,因其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致使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撂荒。同年,合同社便将王某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给胡某耕种。2004年9月,在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时,胡某与合作社就该宗土地的承包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王某仍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6年该宗土地中的一部分被征收,王某和胡某都认为自己才是这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有自己才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于是造成争端。到底谁享有这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评析】
本案中,同一土地上存在两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弄清谁拥有这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解决争端的关键。2002年4月,王某迁入“设区的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合作社有权收回承包地。2002年,合作社将争议土地发包给胡某,应视为王某的承包地被依法收回,王某与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终止,胡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征地安置、补偿费也归胡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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