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而最为常见的情况就是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担保。之所以要求设立抵押权,其目的就在于确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从处理抵押物获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但在现实生活中,抵押物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价值消减的情况,征收便是其中一种典型的情况,那当抵押权遭遇征收时,抵押权人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该条规定通过赋予抵押权人物上代位权,使得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发生变化时,抵押权的效力能够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从而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征收便是其中一种变动状态,因此抵押权人在抵押物遭遇征收而发生灭失时,其仍对抵押物因征收而取得的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该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但由于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存的主体,也未将提存设定为一项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征收人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情况,使到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保障。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当被征收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时,抵押权人对被申请人征收置换取得房屋又是否当然享有抵押权呢?从上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看,结论是否否定的,因为上述规定中已经明确,当出现征收情况时,抵押物的代位物是仅限于征收补偿金,如抵押人选择以置换房屋方式获得征收补偿,那么抵押权人对置换房屋是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也可以推导出同样的结论,如果抵押权人想要对置换房屋主张抵押权,其必须就置换房屋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设定了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但是现实中,抵押人常常不履行上述的通知义务,因为抵押人即便履行该项义务,也不会减轻其债务负担,所以通常抵押人会在不同意抵押权人的情况下,独自领取相应的赔偿款,以此逃避房产抵押负担。
征收部门作为实施征收行为的主体,负有尊重被征收房屋上权利的责任,我国立法虽未明确征收部门对抵押权人负有通知义务,但征收行为将导致被征收房屋权利状态的根本性改变,所以征收部门在对房屋进行征收前应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在查明所有人的同时,对房屋上设置的抵押权等情况也应查明。如发现有抵押权情况的,征收部门应将该征收事项告知抵押权人,并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补偿款的处理达成协议后再行支付,否则应将该款项进行提存处理。若征收部门未查明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对该部分损失,征收部门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征收补偿完成之前
当抵押权人应及时关注抵押物的相关信息,如果发现抵押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尽早参与到抵押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协商当中。
行使物上代位权
如抵押人选择以补偿款方式获得征收补偿的,抵押权人应及时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要求实现物上代位权,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停止被征收人发放征收补偿款,以该部分款项优先受偿,若债务尚未到期,则可请求将征收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抵押物被征收拆迁的情况,抵押权人应及时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冻结补偿款,要求法院向房屋征收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向被征收人发放征收补偿款。
重新设定担保财产
如抵押人选择以置换房屋方式获得征收补偿的, 抵押权人应当及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要求以新抵押物或者置换房屋对抵押权人现有债权重新提供抵押担保,并到相关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提前清偿,解除担保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在抵押房产被拆迁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此时,因为主债务清偿,抵押合同也得以解除。
征收补偿完成之后
若抵押权人未能及时得知抵押房产被征收,并由抵押人取得了相应的补偿款,此时,抵押权人应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
及时保全抵押人征收补偿款
若获知征收补偿款已向抵押人发放,如已就相关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应及时申请对抵押人相应银行账户予以保全冻结。如借款合同还未到期,暂未进入诉讼程序,应当要求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提供新的抵押物并进行抵押登记。
追究征收人的过错责任
如上所述,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负有相应的通知义务,其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抵押人,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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