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506号
【案情摘要】
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乳品公司)拥有涉案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0 3 0547374.8的“奶粉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6 3 0125995.4的“奶粉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6 3 0385896.X的“奶粉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涉案ZL 2010 3 0547374.8“奶粉包装盒”、ZL 2016 3 0385896.X“奶粉包装盒”二项外观设计的图案内容相同。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7年,大庆乳品公司认为新巴尔虎左旗呼和哈达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和哈达公司)生产销售的“嘎鲁特”牌奶粉包装盒、包装袋上采用的设计与其拥有专利权的三项外观设计近似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定呼和哈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呼和哈达公司采用的被诉侵权设计与大庆乳品公司涉案ZL 2016 3 0125995.4“奶粉包装袋”、ZL 2010 3 0547374.8“奶粉包装盒”、ZL 2016 3 0385896.X“奶粉包装盒”外观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大庆乳品公司涉案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大庆乳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类似的要素组合及设计结构,但以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而言,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能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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