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虽然我国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罪的具体量刑处罚措施,但为何非法行医使得2岁儿童死亡却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为什么具有医师资格证仍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怎么判?详情请看下文。
案情简介:非法行医致使2岁儿童身亡
2007年6月,原审被告人秦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北省京山县xx镇xx街其女儿经营的保健品店开设诊所行医。2008年2月12日8时许,xx镇xxx村x组村民谢某超、李某某夫妇带其生病的儿子谢某明(殁年2岁)到秦某的诊所治病。秦某对谢某明进行检查、诊断后,即安排其女儿秦某按自己开具的处方对谢某明进行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谢某明出现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烦躁不安,秦某在对谢某明进行人工吸痰、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后,将谢某明急转罗店镇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谢某明于当日12时许死亡。经鉴定,谢某明符合药物所致的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非法行医罪十年改判成四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秦国浩虽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但其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深圳市xx区xx门诊部,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湖北省京山县xx镇xx街擅自开设诊所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秦国浩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依法本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鉴于秦国浩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此前已在当地从医多年,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明显悔罪表现,故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高院核准:以原审被告人秦国浩犯非法行医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非法行医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本罪,什么情况下予以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虽然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其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未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当然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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