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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方案速览

发布时间:2021-11-16 11:19:18

阅读量:14303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目前,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已经全部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现将各省试点方案整理归纳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3月12日。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4月1日。

案件类型: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案件类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适用标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2月24日。

案件类型: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

适用标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包含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4月1日。

案件类型: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9日。

案件类型:1.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不含202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发回重审案件);2.一审试点案件上诉后的二审案件;3.一、二审生效试点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4.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适用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试点案件,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有关赔偿项目认定、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等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案件类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及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其后续引起的二审、再审程序)。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3月20日。

案件类型: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不包括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度的再审案件)。

适用标准: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侵权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金华地区启动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衢州地区启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杭州、舟山地区启动时间为2020年4月1日;其他地区及宁波海事法院启动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宁波、舟山地区适用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不含再审);温州地区适用施行后新受理和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不含再审);绍兴地区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海事法院适用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不含再审);其他地区法院适用侵权行为发生于施行日(含当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标准:宁波地区适用宁波市城镇标准;宁波海事法院适用浙江省城镇标准;其他地区适用浙江省全民标准。

外省籍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统计数据高于浙江省的,可就高计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案件类型:截至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厦门(两级法院和海事法院)、莆田(两级法院)、平潭(平潭综合试验区法院,其审理案件的上诉法院为福州中院)三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4月1日。

案件类型: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意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郴州中院、长沙中院启动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岳阳中院启动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常德中院启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案件类型: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产生的民事诉讼。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5月1日。

案件类型:施行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成都两级法院审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2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宜宾市、遂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遂宁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参照试点赔偿标准执行);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小金县法院、若尔盖县法院、茂县法院审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成都方案”提出,如外省籍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四川省统计数据的,上述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成都市行政管理辖区内居民;受害人为外地人但侵权行为发生在成都市行政管理辖区内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方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19年11月底。

案件类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4月1日。

案件类型: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标准。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4月1日。

案件类型:施行后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19年12月1日。

案件类型: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3月3日。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就高原则)×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就高原则)×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扶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就高原则)×扶养年限/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伤残指数为100%)。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7月1日。

案件类型:施行前尚未审结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2020年1月1日。

案件类型: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启动时间: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启动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其他地区启动时间为2020年6月1日。

案件类型: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法院

启动时间:阿拉尔市(垦区)人民法院、五家渠市(垦区)人民法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启动时间为2019年9月,其他地区启动时间为2020年6月8日。

案件类型: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兵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兵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1年10月出版、民事法律参考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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