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
但饮酒过量会引起身体不适甚至死亡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
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也是屡见不鲜
此前,我们分享过一起共饮者被判担责的案例
但也并不是只要共同饮酒出了事
就必须要担责
今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例↓↓↓
2020年4月30日晚,张某等14人应刘某邀约一起聚餐,席间,张某、王某、高某与刘某共饮一瓶白酒。当晚就餐结束后,张某在妻女陪同下到高某家中打麻将。后张某及妻女一起回宾馆休息。当晚12时,张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住院病案显示张某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后循环)。此后,张某因脑梗塞、高血压、多发脑动脉硬化等疾病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张某认为,刘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以及酒水提供者,未对在场人员尽到引导理性饮酒的义务,对其酒后住院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过错责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被告刘某与原告张某在聚会之前并不相识,刘某无法知晓张某的身体状况,被告刘某虽提供白酒,但并无证据证明刘某提供的白酒存在质量问题,且从证人关于原告张某精神状态陈述(张某当天喝的很高兴,喝完酒后精神状态也很好)以及张某酒后打牌行为看,均与被过度劝酒或放任过量饮酒后的精神状态不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存在明知张某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而被强迫或放任饮酒的情形,故刘某对张某突发疾病并无过错。张某及家属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张某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梗等多种不宜饮酒的严重疾病,甚至在妻子多次提醒下仍与他人饮酒,并在饮酒后未及时休息参与打牌,其自身对突发疾病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饮酒量,如共饮人已经尽到了相应作为义务,且无恶意劝酒、灌酒、诱酒等行为,而饮酒者出于自身意愿,在明知自身患有不宜饮酒的严重疾病,其他人多次劝阻的情况下,仍坚持饮酒,则该饮酒产生的不良后果,不能归责于共饮人。
聚会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同饮者相互之间应当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事故等损害。一旦饮酒者想要驾车,同饮者必须极力劝阻,避免危害行为发生,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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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照 四喜财”
“五魁首 六六六”
为了防止酒局过于枯燥
很多人在喝酒的时候会划拳来助兴
那么
划拳算不算劝酒呢?
饮酒过度出了意外
共同饮酒的人要担责吗?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来源:荣成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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