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农村宅基地18问

发布时间:2021-04-22 08:55:41

阅读量:18138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可以办理.
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0.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1.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2.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3.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4.“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15.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16.村民在出售、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7.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18.“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来自:仟律网

1382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农村宅基地18问 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移民留学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政府对鱼塘征收的补偿标准

当地政府征收鱼塘怎么补偿?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

时间:2022-06-09 11:33

681次阅读

政府有偿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等相关问题,规定于《土地管理法》中。具体有: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时间:2022-06-09 11:31

1006次阅读

土地被征收离婚女方可以分吗,土地补偿款离婚分配可以平分吗

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

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可以分,离婚后,双方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配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以具有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具有本集体户口为准。如符合该条件,可以获得分配;不符合该条件的,不能...

时间:2022-06-09 11:15

557次阅读

集体土地上公司的拆迁补偿金案什么标准计算

集体土地上公司的拆迁补偿金案什么标准计算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用、租金差价(承租房屋的企业)、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用、其他无形资产损失。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补偿与国有...

时间:2022-06-07 15:30

565次阅读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时间:2022-06-07 15:30

1275次阅读

苏建友律师

苏建友律师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

咨询我

热门推荐

征地拆迁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不知道真不行!宅基地上房屋虽已坍塌,但行政机关仍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关于拆迁协议的三个问题,你必须要弄清楚村民在其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之外又继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利益,是否违背一户一宅?女子16万买房拆迁获赔419万,卖家后悔称合同无效,法院:同意拆迁时有哪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应对?村干部、拆迁人员重复领取拆迁补偿款,套取安置房,被判刑最高院: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农村拆迁原则:农民上楼应该由农民自主决定房屋被拆,拆迁户该如何索要屋内财产损失赔偿?黄浦区福佑地块(北块)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上海动拆迁律师方燕房屋征收中的基本知识之什么是“结算单”——上海动拆迁律师方燕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上海动迁律师方燕​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迁入户口前作出的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动迁律师方燕黄浦区乔家路地块(东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海动迁律师方燕征收拆迁安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征收拆迁安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杨浦区88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海动迁律师方燕常见的拆迁维权方式汇总,理性对待宅基地卖给了别人,但是没有过户,遇到拆迁,补偿款归谁?​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判断静安区宝山路街道257、258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拆迁时,装修费应该归谁?黄浦区505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黄浦区505街坊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董家渡14号地块(三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住改商”房屋拆迁时补偿都有哪些?房屋被强拆后,还能要到赔偿吗?看看法律怎么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陵东路地块)黄浦区金陵东路地块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黄浦区金陵东路地块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法院判例:无证房屋≠违建,非法强拆无证房屋,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协议”和“协议拆迁”一样吗?被征收人可别理解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