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家可归的杜某将自己的一双儿女告上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1987年,杜某因与丈夫的感情持续恶化,一怒之下离家出走去了外地打工,并且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2014年,27年杳无音信的杜某突然回到家中,但丈夫已经离世。经过协商,杜某暂时与其儿子李某春共同生活。在儿子家里住了一段时间后,杜某又外出打工,直到2017年因儿子要建房才回来帮忙。这之后,杜某就一直与儿子一起生活。2020年6月,杜某因病住院,身体康复出院后李某春却将其拒之门外,杜某只得暂时住到了女儿李某巧家中。
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协调过程中,李某春表示母亲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住在自己家不仅不能帮忙操持家务,家里还需要分出人力、物力来照顾她。更重要的是,自己始终对母亲在他17岁时离家出走的行为无法释怀,因此不愿再将母亲接回家中。而李某巧的丈夫则不愿将赡养岳母的责任挑起,李某巧为此曾与丈夫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调解无果后,无家可归的杜某自行租房独自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儿女支付赡养费和相应的医疗费。
衢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儿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原告杜某身为人母,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就置年幼的儿女于不顾,多年不闻不问实属不该,但对被告李某春、李某巧毕竟有生育抚养之恩。同时,原告已年逾七旬,身患疾病,不具备正常劳动能力,可行使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两被告身为子女,应当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
综合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两被告的收入情况,衢江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春、李某巧每月各向原告杜某支付赡养费400元,并共同承担杜某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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