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1-04-12 11:15:15

阅读量:12065


 重大变化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一概无效,不再区别是否是信贷资金,也不再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个构成要件。


法律沿革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权威观点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首先是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司法对这种转贷行为应予以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9条规定:“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因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出借人的资金确实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就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实务中,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认定标准比较简单明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相关案例

注:案例部分编选了两则2019年案例,重在了解最高法以前的裁判观点,2021年1月1日起,应当不再适用。

(2019)最高法民终1374号

二、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伦华公司与正和公司均主张案涉5000万元属于违法高利转贷,应当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条规定的信贷资金即信用贷款,是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即可取得贷款并以自己的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类型。本案中,马忠英向伦华公司交付的5000万元虽是富隆公司从浦发银行贷款所得,但该笔款项是基于马忠英抵押自有房产两套取得,并非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信贷资金”,案涉5000万元的贷款性质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且5000万元银行贷款时间为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月29日,该贷款已按约在一年内偿还,而案涉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月至2018年2月1日,偿还银行本案贷款后4年内的资金来源并非银行贷款。因此,伦华公司与正和公司主张因高利转贷借款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伦华公司还主张5000万元并非马忠英的个人投资,马忠英作为案涉《合作备忘录》的合同主体,其已按约向伦华公司提供约定借款金额,该款项可由第三人代为支付,其本源并不影响合同之履行,且案涉款项来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伦华公司还主张英和公司出具《声明》存在先盖章的可能性,对该观点伦华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正和公司又主张本案系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纠纷,一审判决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不当。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各方对合同成立均无异议,案涉借款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已生效。综上,伦华公司、正和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9)最高法民终172号

宏泽公司认为费铮翔的款项系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由证券机构贷款而来,费铮翔将该笔贷款转贷给宏泽公司高利牟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制的系借款人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牟利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信贷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宏泽公司主张费铮翔的贷款系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由证券机构获得,但证券机构与自然人之间偶发的借贷行为不属于信贷业务,故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调整的范围。《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由于该项贷款是否能够按期收回完全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因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以降低风险。如果允许借款人以信用贷款方式获得信贷资金后,随意转借他人牟利,则会加剧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专门就此进行规制,规定因此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便宏泽公司所述费铮翔的贷款系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由证券机构获得属实,不考虑该借贷行为的性质,仅从类型上看,该借贷因存在股权质押担保,也不属于信用贷款,不能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制的范围。因此,宏泽公司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不能成立。由于宏泽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对证明其主张并无实益,故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支持。

附:最高法《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4200号(财税金融类33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要内容。在综合考虑借贷双方需求,以及我国当时的市场价格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市场改革因素后,2015《规定》确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为标准的利率保护上限。


《规定》实施以来,在落实中央金融政策与指导法院审判实务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逐步衍生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2015《规定》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进一步研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沟通,尤其考虑到,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于2019年4月出台《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3月1日会同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于2020年6月1日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规定》作出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以更好地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来自:仟律网

1743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 债权债务法规合同效力合同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汽车购置税怎么算

汽车购置税怎么算?

律师解答   新车购置税=新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购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时间:2022-06-09 13:47

915次阅读

鸣笛抓拍怎么处罚

鸣笛抓拍怎么处罚?

律师解答   部分省市采取了罚款100元不扣分的做法,部分采取了罚款200元扣三分的做法,具体要咨询当地车管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

时间:2022-06-09 11:35

887次阅读

有吸毒史的可以换驾驶证吗

有吸毒史的可以换驾驶证吗?

律师解答   通过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

时间:2022-06-09 11:20

886次阅读

车辆车祸报废怎么办

车辆车祸报废怎么办?

律师解答   车祸事故车报废处理步骤:   第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汽车所有人拿着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

时间:2022-06-09 11:19

937次阅读

车扣分罚款网上能交吗

车扣分罚款网上能交吗?

律师解答   车扣分罚款可以在网上缴纳,但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网上缴款须持有当地交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卡,如果当地交管部门并未开通网上缴纳罚款服务,则无法进行网上缴纳。   可以在网上缴纳的罚款包...

时间:2022-06-08 11:32

1156次阅读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集团诉讼、企业拆迁、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不动产买卖、分家析产与继承、婚姻与房产、房屋征收与拆迁、物业纠纷、业委会等涉及房、地相关业务…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浅析之不动产抵押、委托监管质押2020更新版:这7种欠款情形,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离婚未分割房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金额达到300万元需要备案!否则罚款合同专栏|最高法观点: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10个要点信用卡和网贷应该先还哪个?律师:还错了可能吃大亏!民法典涉新担保司法解释规则(提炼版)《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的25种情形【法律知识】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这6种债权,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网贷利滚利,还不起怎么办!最高院案例:保证人的配偶为确认保证人的担保行为而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应与该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法判例:委托银行贷款的性质及其利率执行如果发生借贷纠纷,可以凭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错!这14种情形下,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套路贷的犯罪形式很多,这几个点需要注意!典型案例:出借人转贷牟利的,法院认定构成高利转贷,合同和高息均无效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裁判要旨9则合同专栏|借条换欠(借)条、欠条换借(欠)条,保证人是否免责?职务侵占罪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夫妻之间出具借条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2020,这7种欠款情形,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司法认定+裁判标准!借给同学6.5万,催债时借条竟成白纸!怎么回事?贷款到期还不上怎么办,有什么影响吗?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最高法:《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施行后,抵押财产是否可以自由转让?民法典后抵押登记的正确姿势后民法典时代,担保争议核心要点问题观察与展望妻子花320万捞丈夫,能人原是个欠款千万的失信被执行人!民法典的“保证规则”借条中的12个陷阱朋友借钱的时候应注意哪些问题?南宁律师给你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