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根据《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破产申请外,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证据。但该规定并未要求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必须由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作出,亦未对财务会计状况必须是近期财务状况进行限制。退一步讲,即使债务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有待补充、补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破产法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证据材料,而非径行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精神,债务人能否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应当做宽松规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再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7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军,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周原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破终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44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周原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支持周原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周原房地产公司在原审期间,依法提交过相关财务及资产负债情况,原审法院并未采纳,而是径行对周原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后经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做出了财务会计情况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并且制定了公司职工安置预案和职工社保费用缴纳情况等,足以证明周原房地产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而且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予再审的情形,应当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支持周原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年11月27日,周原房地产公司起诉至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企业破产还债申请书,申请周原房地产公司破产还债。一审法院以周原房地产公司不具备法定的破产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周原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周原房地产公司的企业破产还债申请。目前周原房地产公司尚欠党亚伟等人的债务金额至少在人民币1.8亿元以上,而周原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价值约为7000万元左右,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还债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二审法院认为,周原房地产公司以债务人身份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应就已具备破产原因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周原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书显示为公司2012年财务状况,且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系自行做出。周原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交其公司近期有关账务会计报告,不能客观反映出公司现在资产负债真实情况,且亦未提交债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周原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现有财产状况为:未出售的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面积约14000㎡,根据周原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结论资产价值约6530.87万元,且财产中的大部分住房已经通过抵债的方式一房二卖或多卖,目前已经被借款人实际占有。
本院经再审认为,周原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属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周原房地产公司认为自身已经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破产申请外,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证据。本案中,周原房地产公司提交破产申请后,并未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提交财务会计情况、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但该规定并未要求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必须由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作出,亦未对财务会计状况必须是近期财务状况进行限制,故原审法院认为周原房地产公司自行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不符合《破产法》第八条规定之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周原房地产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有待补充、补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证据材料,而非径行对周原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精神,债务人能否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应当做宽松规定和处理。原审法院以周原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交近期财务状况及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破终1号民事裁定和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破申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任雪峰
审 判 员 刘小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晋
来源 | 民商案例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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