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实际上称为贷款的售后回租的合同,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租赁财产是否确实存在,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已转让给出租人,以及租赁财产的价值。租赁财产应该与租金相称,如果被称为“售后回租”的章程实际上是贷款,则该“售后回租”合同无效,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实际订立的贷款合同的效力。
实际案例改编:
2017年12月12日,某备用轮胎公司与郭某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规定该备用轮胎公司以郭某的名义以6.0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然后租给了郭,租金是65988元。张某知道郭某已向备胎公司借款60200元,并向该备胎公司开具保函,为郭某支付租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备用轮胎公司向“租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局外人(备用轮胎公司的合伙人)支付了60200元,局外人向郭付了44400元。备用轮胎公司因郭某违反合同而起诉法院,并要求郭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而张某对此负连带责任。
仟律网在线:
判断合同是否构成贷款,即所谓的售后回租实际上是一项贷款这样的情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租赁财产是否确实存在。第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已转让给出租人。第三,租赁财产的价值是否基本上与租金相称。
关于实际上称为贷款的售后回租的合同效力,在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实际构成的借贷合同关系处理。
但是,在涉及担保人的情况下,为了使担保人按照其真实的担保意图承担责任,并避免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此类问题,需对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合同中存在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即售后回租行为和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行为即借贷行为效力分别作出认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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