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朋友喝酒聚餐本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但在东某地工作的江西男子李某去因为送醉酒之人回家摊上了一场官司。
案件回顾:
应朋友黄某子约参加酒局,酒局结束之后,李某送醉酒的黄某回到家里。没想到第二天黄某被发现在路边自杀身亡了,死者家属于是将同行者李某告上法庭。李某对法官说,聚餐结束后黄某的意识还是清醒的,下车之后还主动表示自己可以走,而且从来没有表达过轻生的意思,并且李某并不知道黄某搬家了,他是在得到黄某的肯定之后才把黄某放在了原来住所的附近。
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认为李某没有尽到共同饮酒者的安全护送义务,判处李某承担5%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万多元。
明明是好心送朋友回家,别人自杀却要怪自己,我们看来确实不合理。首先在法理上通常认为饮酒者在饮酒之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人身安全风险增大,所以一起喝酒的人之间产生了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相互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个案子中,李某虽然履行了送醉酒的黄某回家的义务,但只是送到了住处的附近,导致黄某在醉酒情况下,无人照顾,从而为黄某自杀埋下了因素。虽然这不是黄某自杀的主要原因,但是展开责任倒退时,这样认定为有过错也算站得住脚,综合以上事实因素,所以法院只判了李某5%的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是同行聚餐者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强迫性劝酒。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分为伤亡者责任、组织召集者责任、参与者责任。
我们难不成就不能聚餐喝酒了,不用担心,只要我们做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人义务就没有任何责任。
1、千万不要强制他人饮酒,不论场合、时间、对方身体状况,都要做到不劝酒;
2、明知对方身体不适,要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自己送或者找代驾,送其回家或者给其家人电话通知一下;
4、酒后同行者要自己驾车,一定要及时劝阻。
只有安全到家才是喝酒聚餐的真正终结,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更多人警醒,再碰上酒局,大家对于劝酒要多些忌惮,护送醉酒人回家时也要多些安全保障。
大家认为这个判罚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和仟律网小编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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