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相信吗,在台州三门有一位父亲偷偷卖掉儿子的房子后,拿着钱就跑了,还害得儿子被买房人告了。接下来由仟律网小编给大家讲讲具体的内容吧。
叶某和丁某在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次年2月,丁某产下一子,名为小叶,婚后的生活并不算好,丁某和叶某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2008年七月,双方协议离婚,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小叶由父亲叶某抚养,以后村分财产也都归小叶所有。
后来,叶某和丁某在村中以户为单位分得了一套120平的房屋(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但房屋至今没有拿到产权证。2019年7月,叶某将房屋卖给邻村的王某,交易价格为20.8万元,双方还签订了《套房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上有叶某、小叶的签名,都是村里的中介人所欠,签名上的按印都是叶某所按。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叶某,但他还不能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而叶某在拿到购房款的出具收条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2020年4月,王某将叶某和小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和小叶继续履行《套房买卖协议书》,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小叶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当时自己处于未成年状态,于是父母将房子分给了自己。后来的卖房是父亲叶某擅自决定,自己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这件事,这份协议应该无效。
王某则认为,这个房子一直都是叶某所有,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做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至于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是他们自己对自身权力的合法处分,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情,作为善意第三人,离婚协议内容应对我不发生效力。
法院审理后判定,涉案房屋并不是叶某一人所有,在小叶对叶某出卖房屋行为不加追认且不愿意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下,王某要求叶某和小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交付给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故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在本案中,作为小叶的法定代理人,叶某与王某签订《套房买卖协议》时,小叶已经满17周岁,对相关利益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小叶对于父亲卖房子的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叶为维护小叶的利益而卖掉了房子。小叶成年后,并未对叶某出售房屋的行为进行追认,且明确表示他不愿意执行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叶某出售房屋时未获得合法代理授权,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因此,本案中的《套房买卖协议书》对小叶不发生效力,只对叶某发生效力。
作为与叶某同镇的邻村村民,王某应该意识到以下事实:该案涉及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由户为单位进行分割分配。王某自称房子从头到尾都属于叶某一人,但是在签署协议时,叶某和小叶的名字已经在协议上出现了,但王某对此并没有进一步了解,其行为存在过失,不应被视为善意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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