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以2018年发生的,几人相携去江里游泳,一人溺水死亡的案件为例。2018年7月,吉林省通化市人顾某豪邀朋友至浑江游泳,蒋某贤下水,朋友邢某田接着下水,其他三人不会游泳,没有下水。邢某田下水后,发现河水浑浊,不适合游泳,呼唤顾某豪往回游,随即游向岸边。邢某田上岸后,几人发现顾某豪不见踪影,向江中渔船求救,并且报警,但没能救回顾某豪。顾某豪死亡后,顾某豪家属认为岸上四人没有下水搜救,对顾某豪的溺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丧葬费9217.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076.5元、死亡赔偿金169914元、精神损失30000元,合计239208.15元。
案件分析:
审判结束后,法院裁定顾某豪等五人一起去野外游泳,因为依赖和信任五人之间的互助和共同利益的临时互助团体,但这5人在与被管理人员没有管理的关系,没有义务确保相互安全。
因此,五人之间既不存在合同约束关系,也不存在法定的监护义务。邢某田等四人对顾某豪的死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顾某豪应该具有准确识别危险和识别风险的能力。邢某田等四人向河上的渔船求救,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他们已经履行了有关救援义务。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顾某豪家人的主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项法条继承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款法条,旨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但“见死不救”的相关法条,却并非写在《民法典》中,而是作为刑事犯罪中的不作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也即是说,见死不救,依照情节和严重程度,可以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玩忽职守罪、遗弃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小结:
“见义勇为”、“见死不救”都是道德的标志。由于严格的规章制度,当被纳入法律条款时,这似乎是不友好和不可接受的。事实上,勇敢行动是有风险的。我们不应该建议一个不擅长游泳的人跳进河里去救别人,也不应该建议一个孩子去阻止抢劫。如果你不能掌握形势,见死不救,但你同时也在保护着你自己的公民,我们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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