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2岁男童被遗忘车内9小时,发现时已死亡,浑身是泡和抓痕
案件详情:
经初步调查,8月6日.上午8时许,栾川县城关镇某儿童临时看护服务中心法人蒋某华(女,47岁,原籍四川省成都市,现在栾川县城关镇租住)在驾车接送三名儿童去看护中心时,将两岁男童步某遗忘在轿车内。当日下午17时许发现步某在车内死亡,浑身有泡并且还有抓伤痕迹。目前,蒋某华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玄玄家人告诉记者,8月6日上午8点多,某儿童临时看护服务中心法人蒋某华,将玄玄接走,下午5点多接到了她打来的电话。
有些人说是家长的过错,以至于很多人感叹:现在的人真是难,给老人带孩子说啃老,自己带孩子说不工作伸手问人要钱,去工作把孩子交给托班又说没责任心,不婚不育还要被人骂剩男剩女。
小编觉得,家长肯定想不到会有这样的意外,非要说家长有错,那应该是错在没钱,如果他们积蓄很多,或者其中一方工资很高,足以让其中一个人全职带宝宝,那肯定就不会发生这种意外了。如果服务中心负责任,完全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毕竟,只有三个孩子不是三十个孩子。
近两年,这类事件这么多,有人建议在车里安装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检测设备,到达一定界限自动开窗。因为在熄火后自动提醒车内有没有遗留人员,这可以提醒大意的人。这个花不了多少钱,并且在行驶过程中,空调使用过程中可以检测车内空气,提醒驾驶员使空气处于最佳状态。
很明显,服务中心犯了过失杀人罪,怎么判,还要看具体的通知,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智普法】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智律师网小结:
当然这个事情肯定是因为服务中心不负责任,赔偿也是少不了的,但是为了避免这种事情再次发生,不光是家长要注意,所有开车的人都要注意,特别是车里有小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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