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毕业生组织卖淫”,学院:组织者非本校学生
案件详情: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宜宾学院已毕业学生余某借“助学”之名组织卖淫交易。8月3日,宜宾学院发布相关情况通报: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宜宾学院已毕业学生余某借“助学"之名组织卖淫交易。获知情况后,宜宾学院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真相。经公安机关查实,网上反映的余某既不是宜宾学院在校学生,也不是宜宾学院的毕业学生。相关案情公安机关正在侦破中。”
事情一出来,有些人就觉得是学院的监督不行,但是也有人认为:错的不在学校,错的是个人跟家庭教育有关,家长没给孩子一个正确的引导跟三观。学校主要任务是书本知识文化,其他方面有限。学校出来做那些事情的基本上都是爱慕虚荣好吃懒做品性比较差的学生,至于什么家庭困难和迫于无奈那些都是一个说辞而已。一些说辞对于学校不公平。不能一出事事后针对性的在于学校。成年人了,这种事情跟学校没有关系。坏了一个学校的名声。
那么大学生如果组织卖淫的话,会受到什么惩罚?
【法智普法】大学生如果组织卖淫的惩罚
大学生组织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智律师网小结:
小编认为,学校也做不到百分百管理到学生的言行,如果存在有宜宾学院的同学 ,那也是这部分同学在未成年时的心理建设出了问题,多来自于家庭的不富裕与眼前所见的繁华相矛盾,而踏错这一步。希望大学生能够正视这个问题,不让自己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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