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生之中,走过的路越来越长,我们便越来越可以体会到那句话——“明天和意外,不一定哪个先来临”。这句话也是保险行业内的一句宣传标语,但是细细品后,还是有些道理的。因此,保险慢慢进入了千家万户的生活之中,但是保险的拒赔理由有时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将通过一件有关保险拒赔的真实事例,来科普一下关于意外险的情况,欢迎大家阅读。
【法智案例】
家住在江苏省的先生凌某某是一位老实的生意人,和妻子一同经营着一家玻璃厂,做事本本分分。考虑到这个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质,先生凌某某与妻子二人在十家不同的保险公司给自己和厂里工作的员工都买了意外保险,保险的金额已经超过350万元。
可是,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也难以接受的是,某天,先生凌某某与妻子在厂内清点玻璃的数量时,凌某某负责清点玻璃的数量并要做记录,妻子就帮凌某某托着清点出来的玻璃,本来一切都是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没想到,由于其中的几块玻璃粘连在了一起,连同许多的玻璃一起倾倒下来,这一大堆玻璃的重量加在一起足足有1千斤重,先生凌某某的妻子躲避不及,这些玻璃便倒下砸在了妻子身上,凌某某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不幸的是,最终,先生凌某某的妻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便抢救无效,失去了生命。
事后,先生凌某某料理好妻子的后事,便持有当地的公安局开具的“非正常死亡”的证明报告,向购买保险的公司申请相应的意外险理赔,结果,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
凌某某不能接受,遂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十家保险公司全部都认为,先生凌某某持有的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有关妻子“非正常死亡”的报告,并不是保险合同上白纸黑字所写的“意外死亡”。并且,凌某某提交的“非正常死亡”的证明报告上,也没有关于“意外”事件的具体描述,因此无法证明凌某某的妻子是“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不能进行赔偿!
经过受理此案的法院审理之后,法官认为,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非正常死亡”的证明是属于保险合同中意外死亡的范围的,而且,厂内的监控录像拍下了发生意外时的具体情况,也是可以证明凌某某妻子的死亡是由于意外所导致的,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凌某某350万的意外理赔金。
【法智普法】
法律上对意外险有什么规定么?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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