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救起落水女孩反把其告上法庭,女孩家属:理解并支持
案件详情:
2018年3月在贵州遵义,一位13岁女孩不慎跌入正在施工的高速公路边一水塘里。当地村民乔应毫不犹豫把女孩救起来了。但事后乔应刚发现自己脚踝骨折,在医院治疗花费6万元,还留下10级伤残。
乔应刚,在医院治疗期间他花光了积蓄,且家中还有老人、孩子。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获知乔应刚的遭遇后,决定为他提供免费援助,律师发现,施工方存在一定安全疏忽,才最终导致乔应刚受伤。
今年7月,乔应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施工方承担他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赔偿款,按照法律规定,获救女孩也需列为被告,但这只是走个法律程序。
获救女孩家人说,他们非常感谢乔应刚的救人之举,对乔应刚的起诉,他们也能理解并支持。今年7月16日,当地组织双方调解,并明确指出工地方存在的过错,工地方也表示积极配合,最终一次性补助乔应刚19万元。
有人认为,不应该是施工方赔偿,因为乔应刚的损坏是乔应刚救人引发,应该有被救者补偿!施工方过错与他受伤没有因果关系!
当然也有对立面:要不是施工方疏忽,女孩怎么会落水,有因果关系的。所以法院才把女孩也列为被告,施工方和女孩有因果,女孩和施救人有因果。最后落在施工队给施救人赔偿。
有网友针对这个事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主要原因是救人者为此受伤致残了,花了6万多的医疗费,这些费用该是他自己出的吗?被救者应该感恩,施工方也该负责,不能要求救人者什么都要牺牲掉。
【法智普法】民法典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智普法】民法典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智小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因为侵权人施工方有能力承担赔偿,所以应该给予受害人补偿。所以,这个事情,你觉得应该是谁来承担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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