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7月3日,河南济源一女子因正在打电话处理事情便将两条狗拴在路边,自己在一旁看护,以防狗狗吓到路过的行人。这时候一五六岁儿童突然出现,想要靠近两条狗。为安全起见,女子便上前阻止两个孩子靠近两条狗。
儿童离开后不就,一位老人骑着电动车并载着被小孩回来并质问女子,态度极其恶劣。女子还未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老人突然发动并电动车,一下子将女子撞翻在地。
当事人王女士称:“老人开着三轮车冲到我面前,对我吼孩子什么的,我打电话没听清就‘啊’了一句,然后我就被撞倒在地了。”王女士回忆路人拍下这一幕,老人辱骂并撞开拍摄者,随后离开。老人最终赔偿500元。
是坏人变老了还是老人变坏了?女子本是好意,却被撞翻在地。退一步讲,女子若纵容孩子靠近狗,狗伤害到孩子,责任又在谁?损失谁来承担?
该老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但影响较小,赔偿女子五百元解决此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小编来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客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法智小结】
寻衅滋事罪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故意起哄闹事,撒泼耍无赖,伤害无辜人员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影响十分恶劣,大家不可一味忍让,助长不正之风,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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