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如有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申请书应当记载无法自行调取证据的原因,证据存在的地点,证据的存在形式,该证据的证明目的等内容。
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由法院出具调查令,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或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调取。
但是,对于认为没有必要调取的证据,法院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或采取口头通知方式并记入笔录。当事人对不予调取证据的 定不服的,可以持书面通知或笔录复印件申请复议一次。具体而言,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事实査证并无帮助, 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口头告知或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 请之日起的5日内作出答复。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在事实上减轻了患者的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工作人员能够替患者承担其应承担的举证义务。如果调取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患者取证时的主张的,患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现实中,如果患者曾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只起诉其中部分医疗机构,申请鉴定时,被诉医疗机构往往要求将患者在其他未被起诉 的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一并移送,以便鉴定机构了解 患者接受治疗的全过程,综合判断被诉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但是患者即使曾在其他医疗机构复印病历,也仅限于其所能复制的病历范围 即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査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病历。因此,被诉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要求以患者的全部诊疗病历作为鉴定依据的,如其他医疗机构与患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属于同一辖区范围内的,可以建议患者拿着法院院开具的调查令、协助调查函前往复印相关病历材料。
对于患者调取不经济、不方便,或其他医疗机构不愿意协助调取的。可以由法院向被诉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后,由法院决定派员前往调取或者撤回将这些材料用作鉴定依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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