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宋某母亲因脑梗住院,在住院输液时发生了腿部水肿,而宋某直接拿一个热水袋,敷在母亲的腿上以为这样可以消肿,但这个做法却让老人腿上烫起了水泡。
不料宋某非但没认识到自己的失误,还坚持水泡发生是医疗事故,要医院负责,并要求赔偿。
当时宋家人在医院一直吵闹,院方表示他们先行处置,并暂缓收取老人的治疗费用,可宋家人对医院的人道主义做法,却错估为医院认错服软,仿佛看到了发财致富的曙光,反复纠缠所谓的医疗事故赔偿。
事情发生一年内,宋家父母先后在当地医院因脑梗去世,家属把老人的过世,都归结到之前那起所谓医疗事故。
发生该起事故后,院方表示是不是医疗事故,应该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事故,院方赔偿绝无二话,可是老人家属明确表示拒绝鉴定,于是医院单方面请了卫生局专家组对方评估后给出意见,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然而因为是医院单方发起的评估,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
十年来,宋家既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不走法律途径,一直坚持私了。而父母的遗体就成了谈判的筹码,他们声称医院一天不给钱,遗体就一天不搬走。
他们提出的索赔金额一年比一年高,从二十万逐步升到了一百多万,医院方面数次和宋家人调解,都因为宋家人不合理要求而不欢而散。
直至2018年医院忍无可忍,将老人家属告上法庭。
“不给一个亿就不搬!”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请中,院方要求老人家属将遗体搬走,并支付相应的停尸费,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支持。
但法院的判决,并未给久未解决的医患纠纷画上句号,也没能够让逝者入土为安。宋家人置判决于不顾,在调解问题上继续吵闹。
宋某:“你们法院怎么啦,我在法院打过官司的!没有商量余地,依法判决。是事故就今天谈,不是事故就不用找我谈。要我同意搬迁就给我一个亿。想要怎么样?啊!要迁(搬迁遗体)就给我一个亿!其它没什么好说的。”
这些话就是宋某在该案的执行法官执行谈话时,对着所有在场的人说的,当时宋家大哥也在场,对法院的判决也表示了抗议。
这还得了,法院鉴于宋某态度恶劣,决定,对宋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到了拘留所里,宋某立即将一亿元,降为一百万!
被司法拘留一天之后,宋某显得不那么狂躁了。
老人被停放医院十年的遗体也火化了!
一个无中生有的医疗纠纷,竟拖十年不决,堪称天下奇闻!
一个本不存在的医疗纠纷,就因为医院暂缓收取医疗费用,给了患方一个以为有错的信号,癫狂的漫天要价一个亿,可叹医院里的人道主义补偿或者对部分患者人道主义免费,极有可能形成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
一个对错分明的事实,居然拖了十年,可见,医院相关部门,特别是医患办这一块,几乎形同虚设。如果早一点诉诸法律,哪来十年的漫长纠缠苦恼。这件事,给我们所有医院上了最生动的一堂课:该讲法律的时候,想讲道理,那是缘木求鱼,痴人说梦!
一个为了钱,让自己父母躺在冰冷的太平间十年都不肯让入土为安的人,仅仅面临一天的拘留法律制裁,就耸了的人,其实根本不是什么睥睨一切的狂徒。他只是在医务人员这些弱势群体面前张牙舞爪口出狂言,在司法人员面前口出不逊,即被予以法治,受到王法如炉的锻造,即可打出焉萎的原型。
人性的深处,藏着一些不堪入目的东西,一旦有了合适的土壤,就会野蛮生长。
纵观这件新闻,我有一个心底疑问:如果这个宋某,不是在法官面前狂妄,而是打太极,这件事到底会不会还又是一个十年?或许,真未可知!
来源:“江淮医学”微信公众号
作者:叶正松
1445
医疗事故调解的原则有下列: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