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明显超出出资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0-08-30 12:30:01

阅读量:18583

[第1250号]张帆受贿案——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明显超出出资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帆,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曾任太和县经济适用房公司经理、建设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向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帆及辩护人均认为,张帆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利后收受超比例分红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4月,时任安徽省太和县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张帆与太和籍开发商张培亮、合肥商人孙诚发、刘长忠胡正传、许道权等人商议在太和共同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同年6月,几人以安徽诚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发公司)名义竞得政府挂牌出让的太和县环城东路旧城改造的一宗土地。在竞买过程中,张培亮和太和经济适用房公司先期缴纳竞拍保证金120万元,张帆引入诚发公司参与竞拍后,因该公司未缴纳竞拍保证金不具备竞拍资格,张帆为此向太和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杨永打招呼并在杨永的关照下,让太和经济适用房公司和张培亮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其缴纳的竞拍保证金系替诚发公司缴纳。竞得土地后,张帆又分别向太和县城建局规划科科长张余恒、办证科科长王西华打招呼,得以顺利办理规划许可证。

竞得土地后,为便于项目运作,张帆、张培亮与诚发公司负责人孙诚发等人签订合伙投资开发协议书,在太和县注册成立了诚发公司太和分公司,并约定首期投资总额约1000万元,其中孙诚发和刘长忠二人各出资21%;张帆、张培亮二人各出资20%;胡正传出资8%;道权出资10%,并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张帆考虑到自己是党员领导干部,以其胞弟张珠峰名义入股。协议签订后,几人以该分公司的名义投资开发了“太和世家商住小区。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为897.4420万元,除张帆实际交投资款139.186万元后表示再也拿不出钱投资,其余人基本按实际总投资比例足额投入资金。张培亮与刘长忠商议,开发过程中有很多事情需张帆关照解决,就不再让张帆继续投入资金,将来仍按20%分红。刘长忠和孙诚发等人表示同意。2008年底,张帆等人分别收回各自的投资本金后,将“太和世家”剩余的75间门面房作为利润分成5份予以分配。投资较少的胡正传、许道权二人1份,张帆等其余4人每人1份,即每人分到利润总额的20%。根据当时房屋的实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作为利润分配的门面房总价值为3254.6056万元。张帆按照20%的比例分到的门面房,在找补差价后,实际价值为650.92112万元。而按其实际投资占总投资比例的15.51%计算,其应得利润为504.789329万元,即张帆获得超额利润146.131791万元。另查明,张帆在担任太和县经济适用房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人礼金人民币8万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颍上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合作投资人谋取利益,获取明显高出投资比例应得收益146.131791万元;同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张帆退缴全部赃款,且受贿8万元的相关情节系主动坦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张帆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帆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1)张帆自己实际投资并参与管理经营,其从事的行为是作为股东的正常履职行为,系为自己谋取利益,而非为他人谋取利益;(2)张帆没有收受他人财物,其未出资到位仅应按照公司法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且其他股东亦没有出资到位;(3)项目仍在运转,并未核算利润,分配门面房系阶段性分红,不是最终分配方案;(4)张帆除了139万余元出资,还委托张培亮出资18万元、安排妻子张洁承建售楼部花费20万元以及将自己的房屋交给项目参与者吕克华租住应得租金15万元,其投资比例已超过判决认定的15.51%。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与他人合作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合作投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又利用职务之便为合作投资人谋取利益,获取明显高出投资比例应得的收益126.131791万元;其在担任太和县经济适用房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关于张帆受贿数额的事实认定有误,应扣除张帆妻子张洁修建售楼部的20万元出资,故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对张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主要问题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明显超出出资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以主体要件适格为前提;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他人请托或知情并因此给予财物为条件;三是权钱交易,即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者缺一不可。本案被告人张帆主体要件适格,其为自己实际出资、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从项目获取财物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1)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谋利,是否属于股东正常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2)被告人为自己谋利的同时是否也为他人谋利;(3)被告人获取的分红中是否有他人份额,即是否收受了他人财物。现解析如下:

(一)被告人张帆“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谋利,不属于股东正常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为自己投资的项目协调关系属于股东参与自己所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为项目协调关系利用的是其职务赋予的公权便利,不属于普通的经营管理行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受贿犯罪的对象是公权力,公权力的题中之义是其不可私用性。一旦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使之为私人获利,不论该“私人”是否包含自己,由于其侵犯了公权力的不可私用性,均不属于普通的经营管理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帆时任太和县建设局副局长,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审批等有直接的职务便利,张培亮、刘长忠等人会选择与张帆合作该项目正是基于对张帆该职务便利的期待,双方对这一点均明知。合作后,张帆积极利用了其职务便利为项目谋利:证人杨永证明,其时任太和县土地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张帆曾向其打招呼,杨永考虑到平时好多事情需要张帆的关照,就答应了张帆的请托,通过一系列操作行为使本没有竞拍资格的诚发公司获得资格并顺利拍得土地;证人张余恒、王西华证明,二人分别负责项目审批和办证,张帆曾要求二人快速办理“太和世家”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张帆系单位领导,安排的事情很快就办了。上述证人所证内容,得到项目股东张培亮、刘长忠、孙诚发等证人证言的印证,张帆亦始终供认,足以认定。

由上可见,张帆利用的是其担任建设局副局长这一领导职务的便利,使与其有制约或者隶属关系的他人按照其要求为涉案项目谋取利益,而非利用地缘、人缘等职务外便利或普通工作上的便利,不属于辩方所提正常参与项目经营的行为,其侵犯了公权的不可私用性具备受贿犯罪的第一个要件。

(二)被告人张帆为自己谋利的同时亦为他人谋利

关于第二个问题,亦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为自己投资的项目协调关系是为自己谋利,缺乏“为他人谋利”这一受贿罪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并非该项目的独立或主要投资受益人,其为自己谋利的同时,也为其他股东谋取了利益并因此成为其他股东让渡收益的原因,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太和世家项目不论发起、出资、分配利润,自始至终不是张帆一人,张帆仅在其中占有少量比例(约定20%,实际只出资15%余),项目所获利润并非张帆一人所有,其完全明知自己是在为整个项目的土地获得和顺利进行而向他人打招呼,是为项目所涉每个股东谋取利益;此后的分红情况和证人证言进一步证明,张帆拥有并利用了能为项目协调解决问题、为股东谋取利益的职权,这是其他股东同意张帆出资15%余却按20%分红的原因所在。

因此,尽管张帆自己在项目中亦有所出资,亦有利益,不影响认定其主观明知并客观在为自己谋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成为后面其要求从其他股东的份额里获得超额分红的对价,而具备了受贿犯罪的第二个要件。

(三)被告人张帆获取的超额分红中应含有他人的份额,亦即收受了他人财物

受贿犯罪侵犯的核心法益是公权的廉洁性,即不可收买性。如果张帆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即使其利用了职务便利为项目谋取利益,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构成要件,亦不能构成受贿罪。本案中,张帆未足额投资,但其他股东考虑到需要其职务帮助,同意其仍按约定比例分红,后其按约定比例而非实际投资比例获得分红,而其多获得的分红款正是本属于其他股东而由其他股东让渡的利润。结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如上所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充分证明,张帆实际出资额15%余,但按20%分红,而其原因,正如其他股东张培亮、刘长忠、孙诚发所证,“张帆出资达不到约定比例,按照20%分红给他主要是考虑到他是建设局副局长,没有他的协调,我们拿不到土地,也不会顺利办到规划许可证,后面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张帆协调”。在张帆已通过职务行为为项目实际谋取到利益的情况下,各股东同意其超出出资比例分红,既有对其前期行为的感谢也有对其后续行为的期待。张帆显然明知利益的获取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而其他股东也显然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意思自治同意多给张帆股份,而正是看中张帆职务所能带来的便利和利益,把自己应得的利润让渡给了张帆。故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2.关于张帆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他股东均未足额出资”。相关书证和证人证实,合作协议约定总投资额约为1000万元,刘长忠、孙诚发各21%,张帆、张培亮各20%,许道权10%、胡正传8%。后实际出资情况如下:刘长忠、孙诚发各199.5万元,张培亮188万余元,张帆(张珠峰名下)139万余元,许道权出资95万元,胡正传76万元,共计897.44万余元。1000万元是协议时预计的项目投资总额,而最终实际投资总额为897.44万余元,各投资人应按实际总额对应自己的投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由此我们发现,刘长忠等人均比约定的比例多出资5%左右,而不是未足额出资(如刘长忠、孙诚发按897.44万元的21%出资应为188.46万元,但实际出资199.5万元,占比约22.23%);只有张帆一人未足额出资(实际出资139.186万元,占比约15.51%),其他股东多出资的部分正是补了张帆未出资部分。

3.关于张帆及辩护人所提“张帆除了139万余元出资,还委托张培亮出资18万元、将自己的房屋交给项目参与者吕克华租住应得租金15万元、安排妻子张洁承建售楼部花费20万元,投资比例应超过判决认定的15.51%”经查,首先,卷内证据已充分证明,经全体股东知情并同意,张帆出资139.186万元,张培亮在侦查阶段亦证明,张帆转18万元给其是还其代张帆归还欠信用社的贷款,后张培亮改变证言不仅与相关证据不吻合,也有因系张帆表叔为张帆开脱之嫌,难以采信;其次,吕克华作为拟承揽工程后未果的独立相对方,虽租住张帆的别墅属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吕克华、孙诚发等人知情或同意将租金转为张帆的投资款,二人的租赁关系应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张帆投资情况的认定;最后,张洁承建所谓售楼部(违章建筑)属实,但当时“太和世家”已有对外售楼部,其他股东事先不知情且未商定将该部分损耗算入张帆出资额,只是后来孙诚发听张培亮提及后承诺从公司未分配的房产里出钱还给张洁,进一步证明这不是张帆的出资款。故认定张帆仅出资139万余元正确。

综上分析,张帆所获分红款中既有自己投资所得,亦有其他股东投资应得但考虑到张帆的职务帮助而让渡给张帆的部分,故应认定张帆超出出资比例所获分红款系其非法收受的他人的财物,具备受贿犯罪的第三个要件。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在项目中获取明显超出出资比例分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二审法院裁判定性准确。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1169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时间:2022-06-09 13:41

1296次阅读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时间:2022-06-09 10:41

829次阅读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如果对方是正规平台还好,如果非正规,建议及早收手。网上贷款如果还不起,将会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

时间:2022-06-09 10:21

913次阅读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吗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

时间:2022-06-09 10:20

1641次阅读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有前提条件,而且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

时间:2022-06-08 11:06

614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重磅!五部委联合发文:“花呗们”不得向大学生放款!股权激励纠纷的案件定性之争及对审判规则的影响何以至此!李亚鹏被判赔4000万,语音曝光:“已无路可走”!数百位老年人被这个“保健品”忽悠上当!商家被重判!重大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及衔接指引(附全文+京沪对比+记者问答)移花接木?女子冒充自己前夫结识现任丈夫前妻,诈骗33万,结果……最高法裁判:放款后3日按约定收取部分利息,能否认定为“砍头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发布(附全文)郑爽张恒借贷纠纷案二审开庭!首次披露证据细节民事经济纠纷可以转成刑事吗?人突然没了,欠的花呗、借呗就不用还了?家人要还款吗?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8个大招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经济纠纷难理清法院调解解困境参与互联网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借出4.3万没打借条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腾讯VS老干妈:经济纠纷中涉及哪些注会考点?【上市金融】股票发行上市基础知识及发行上市前期准备重大疾病险有必要买吗?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老赖”全疯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金融知识】你需要知道的“征信那些事”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欠钱不还就是诈骗?错!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律师解读】正确看待上市公司退市?【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最高法裁判:借款人涉嫌犯罪被抓,能否起诉担保人还款?汽车金融法律普及,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到底有什么区别?公司上市与不上市的详细分析车辆保险费计算公式有哪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以个人原因辞职,就一定要不了经济补偿吗?【律师解读】公司上市与不上市有什么区别?